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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 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餘並入鈔以折焉。以七 百萬錠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錠。其輸米者止用宋 斗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

至元二十年,敕「諸王、公主、駙馬得分地者,輸鈔百錠。」 大都、甘州田土,並令輸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春正月「辛酉,敕諸王、公主、 駙馬得江南分地者,於一萬戶田租中輸鈔百錠,准 中原五戶絲數。」丙寅,以燕南、河北、山東諸郡去歲旱, 稅糧之在民者,權停勿徵。壬申,御史臺言:「燕南、山東、 河北去年旱災,按察司已嘗閱視,而中書不為奏免, 民何以堪,請權停稅糧。」制曰:「可。」三月丁巳,免福建歸 附後未徵苗稅。夏四月甲午,免京畿所括豪勢田舊 稅三之二,新稅三之一。五月丙寅,免江南稅糧三之 二。六月丙戌,免大都及平灤路今歲絲料。秋七月癸 丑,蠲建寧路至元十七年前未納苗稅。丙辰,免徵骨 嵬軍賦。丙子,免大都、平灤兩路今歲俸鈔。十一月丁 巳,詔「大都田土,並令輸稅。甘州新括」田土,畝輸租三 升。按《食貨志》:二十年,免大都、平灤民戶絲綿俸鈔。 至元二十一年,蠲江南田賦,免江淮間荒田稅役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五月乙丑,蠲江南今年 田賦十分之二。其十八年以前逋欠未徵者,盡免之。 閏五月己卯,給西川蒙古軍鈔,使備鎧仗。耕遂寧沿 江曠土以食四頃以下者,免輸地稅。十一月己丑,敕 遷轉官員薄而不就者,令其歸農當役。癸卯,以江、淮 間自襄陽至於東海多荒田,命司農司立《屯田法》,募 人開耕,免其六年租稅并一切雜役。

至元二十二年,詔甘州輸稅,免兩淮荒地稅。三年,又 除民間包銀,大都地稅盡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五月「戊寅,詔甘州每地 一頃輸稅三石。九月乙亥。聽民自實兩淮荒地。免稅 三年」按《食貨志》:二十二年,「除民間包銀,三年不使 帶納俸鈔,盡免大都軍民地稅。」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用盧世榮言,回買江南土 田。陳天祥疏言:「國家之與百姓如同一身,民乃國之 血氣,國乃民之膚體,血氣充實則膚體康強,血氣損 傷則膚體羸病,是故民富則國富,民貧則國貧,民安 則國安,民困則國困,其理然也。昔魯哀欲重斂,有若 以君民一體對。以此推之,民必須賦輕而後足,國必 待民足而後豐。今世榮欲以一歲之期,致十年之積, 危萬民之命,易一世之榮。視民如讎,為國斂怨,其生 財之本既已不存,斂財之方復何所賴?將見民間由 此凋耗,天下由此空虛,安危利害之幾,殆有不可勝 言者。」五月,詔甘州每地一頃輸稅三石,九月聽民自 實,兩淮荒地免稅三年。

至元二十三年,以江南諸路財賦隸中書省,命雲南、 陝西行省籍定建都稅賦,又履畝計江南官田,免諸 路軍民租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夏四月庚子,敕免雲南 從征交趾蒙古軍屯田租,立烏蒙站。江南諸路財賦 並隸中書省。六月乙巳,命雲南、陝西二行省籍定建 都稅賦。秋七月己巳,用中書省臣言,以江南隸官之 田多為強豪所據,立營田總管府,其所據田仍履畝 計之。八月己亥,以平陽路歲比不登,免貧民稅賦。十」 一月丙子,以涿、易二州良鄉、寶坻縣饑,免今年租,給 糧三月。平灤、太原、汴梁水旱為災,免民租二萬五千 六百石有奇。

至元二十四年,免諸路賦稅,均大都高貲戶徭役。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春正月戊辰,免唐兀衛 河西地元籍徭賦。閏二月癸亥,以女直水達達部連 歲饑荒,移粟賑之,仍盡免今年公賦及減所輸皮布 之半。乙酉,大都饑,免今歲銀俸鈔,諸路半徵之。八月 丁亥,瀋州饑,又經乃顏叛兵蹂踐,免其今歲絲銀租 賦。『十一月庚子,大都路水,賜今年田租十二萬九千 一百八十石。十二月丁卯,減揚州省歲額米十五萬 石,以鹽引五十萬易糧。是歲,浙西諸路水,免今年田 租十之二』。」按《食貨志》:二十四年,免東京軍民絲線 包銀俸鈔。是年九月,除北京馬五百匹。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崔彧奏:「大都高貲戶多為 桑哥等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貧民當之。今後徭役, 不問何人,宜皆均輸,有敢如前以賄求人容庇者,罪 之。從之。」

至元二十五年,免諸路徭役租課,命有司料簡江南 站戶,及驗扈從臣所種地畝,并禁私役富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癸丑,詔募民能 耕江南曠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輸租免三 分之一。二月庚申,以遼陽、武平等處饑,除今年租稅 及歲課貂皮。甲戌,蓋州旱。民饑,蠲其租四千七百石。 己卯,以江南站戶貧富不均。命有司料簡合戶稅至 七十石當馬一匹,並免雜徭。獨戶稅逾七十石,願入」 站者聽。合戶稅不得過十戶,獨戶稅無上百石。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