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116

此页尚未校对

役僧。」及即位,又免各路差稅。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甲 子,敕諸王駙馬戶在縉山、懷來、永興縣者,與民均服 徭役。御史臺臣言,「白雲宗總攝所統江南為僧之有 髮者。不養父母,避役損民。乞追收所受璽書銀印,勒 還民籍。」從之。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四月丁卯,詔免 大都、上都、隆興差稅。三年六月己巳,濟寧、東平、歸德、 「高唐、徐、邳諸州水,給鈔賑之。河南、陝西諸縣水旱傷 稼,命有司賑之,仍免其今年租。」按《食貨志》,「四年,免 腹裡包銀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是年四月,免大都、 上都、中都差稅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先尚書省用建言者冒獻河汴 官民田地無主,奏立田糧府,歲輸數萬石。是歲,詔罷 之,命河南行省復其舊業。」

仁宗皇慶元年敕兩淮荒田及僧人田例輸稅又量免鞏昌河州等路常賦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二月庚寅,敕兩淮民種 荒田者,如例輸稅。夏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舊 有并世祖所賜外,餘悉輸租如制。六月丁亥,鞏昌、河 州等路饑,免常賦二分。」

皇慶二年,從臺臣言,革勳戚寺觀徵租之弊,罷免諸 路租差。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夏四月乙酉,御史臺臣言,「諸 王、駙馬、寺觀臣僚土田,每歲徵租,極為擾民,請革其 弊。」制曰:「可。」詔罷不急之役。真定、保定、河間、大寧路饑, 免今年田租十之三。五月乙亥,詔諭僧俗辯訟,有司 及主僧同問續置土田,如例輸稅。冬十月乙酉,旌表 高州民蕭乂妻趙氏貞節,免其家科差。

延祐元年免諸路差賦罪宮其子以避徭役者又檢括河西僧及淮民與浙西江東西租稅遣張驢等分路經理田糧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春正月丁未,改元,免上 都、大都差稅二年,其餘被災曾經賑濟人戶,免差稅 一年。二月甲戌,詔免蒙古地差稅二年,商賈勿免。三 月己酉,敕姦民宮其子為閹宦,謀避徭役者罪之。五 月丁卯,禁諸王支屬徑取分地租賦擾民。庚辰,盧陽、 麻陽二縣以土賊作耗,蠲其地稅賦。六月甲辰,拘河」 西僧,免輸租賦。冬十月乙未,遣官括淮民所佃閒田 不輸稅者。庚戌,遣張驢經理江南田糧。十一月戊寅, 詔檢覈浙西、江東、江西田稅。按《食貨志》,「經界廢而 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覈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 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固無以去 其害,然經理之制,苟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 矣。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 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 有之,懼差而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 名輸稅者亦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 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 一切從實自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於是遣官 經理,以章閭等往江浙,尚書伱咱馬丁等往江西,左 丞陳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臺、分臺鎮遏、樞密 院以軍防護焉。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 家所有田自實於官,或以熟為荒,以田為蕩,或隱占 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為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 以田作「弊者,並許諸人首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 幹佃戶皆杖七十七,二十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 下,一百七以上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郡縣正官不 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 也。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為姦,以無 為有,虛具於籍者,往往有之。於是人不聊生,盜賊並 起,其弊反有甚於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詔免三 省自實田租。又按《志》,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 稅二年,其餘被災經賑者免一年,流民復業者免差 稅三年。

延祐二年,復舊租,罷經理及冒括田租,又減免差稅 絲料。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秋七月甲子,江南湖廣道奉 使溫迪罕言,「廉訪司公田多取民租,宜復舊制。」從之。 八月乙未,臺臣言:「蔡五九之變,皆由昵匝馬丁經理 田糧,與郡縣橫加酷暴,逼抑至此。新豐一縣,撤民廬 千九百區,夷墓揚骨,虛張頃畝,流毒居民。乞罷經理 及冒括田租。」制曰:「可。」十一月辛未,以星變,赦天下,減 免各路差稅有差按《食貨志》。「二年免各路差稅絲 料。」

延祐三年,減免各路田租。

按《元史仁宗本紀》:「三年冬十月丁酉,甘州、肅州等路 饑,免田租。」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正月,詔免江浙等三省自實田 租二年,時方警贛寇之亂,而張驢在江浙,復以括田 迫民,有至死者。御史臺累言其害,故詔罷之。復命河 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始,止科其半,而汴梁一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