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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虛增之數二十萬石。」

延祐四年,減免租稅。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閏正月丙戌,以立皇太子,詔 減免各路租稅有差。二月丙寅,曹州水,免今年租。夏 四月己亥,德安府旱,免屯田租。」

延祐五年,敕「諸位下民及僧人,與民均賦役。免鞏昌 等處稅課。」制江浙、江西如例輸租,河南減半。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酉,敕諸王位下民 在大都者,與民均役。三月甲申,免鞏昌等處經賑濟 者差稅鹽課。六月辛卯,御史臺臣言:昔遣張驢等經 理江浙、江西、河南田糧,虛增糧數,流毒生民。已嘗奉 旨俟三年徵租。今及其期,若江浙、江西當如例輸之。 其河南請視鄉例減半徵之』。制曰:『可』。」冬十月己丑,敕 「僧人除宋舊有及朝廷撥賜土田,免租稅,餘田與民 一體科徵。」

延祐六年,免諸府州縣今歲明年租稅。置河南田賦 總管府。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三月己巳,免大都、上都、興和、 大同今歲租稅。六月辛丑,置河南田賦總管府,隸內 史府。十月己卯,濟南濱、棣州章丘等縣水,免其田租。 十二月己巳,免大都、上都、興和延祐七年差稅。」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詔均役增賦,又以改元減免租 稅有差。

按《元史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乙 卯申詔京師勢家與民均役己巳,禁賈人下番課。回 回散居郡縣者,戶歲輸包銀二兩。增兩淮荊湖、江南 東西道田賦斗加二升。五月丙申,禁宗戚權貴避徭 役。六月乙酉,詔免僧人雜役。十一月戊寅,以海運不 給,命江浙行省以財賦府租益之,還其直。十二月乙」 巳朔,詔曰:「朕祗遹貽謀,獲承丕緒。念付託之惟重,顧 繼述之敢忘。爰以延祐七年十一月丙子,被服袞冕, 恭謝於太廟。既大禮之告成,宜普天之均慶。屬茲踰 歲,用易紀元,於以導天地之至和,於以法《春秋》之謹 始。可以明年為至治元年。」減天下租賦二分,包銀五 分。免大都、上都、興和三路差稅三年。按《食貨志》:「七 年,免腹裡絲綿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稅 所免之數,與外郡絲綿同,民間逋欠差稅並除之。」是 年,免丁地稅糧、包銀、絲料各有差。

英宗至治 年用坊正里正以均賦役

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至治間,浙 右病於徭役,民充坊里正者皆破家。朝廷令行省召 八郡集議使民之法。時杭州總管趙璉獻議,以屬縣 坊正為雇役里正,用田賦以均之,民稱其便。」

至治元年,以各路水旱免租。又置田糧提舉司,掌薊、 景二州田賦。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元年五月壬午,以興國路去 歲旱,免其田租。六月己未,滁州霖雨傷稼,蠲其租。己 巳,臨江路旱,免其租。八月甲辰,高郵興化縣水,免其 租。壬戌,淮安路鹽城、山陽縣水,免其租。雷州路海康、 遂溪二縣海水溢,壞民田四千餘頃,免其租。十二月 甲子,置田糧提舉司,掌薊、景二州田賦。」

至治二年,免各路田租、差稅。敕賦江浙僧田。

按《元史英宗本紀》:「二年二月癸亥,遼陽等路饑,免其 租,仍賑糧一月。三月丙子,河間、河南、陝西十二郡,春 旱秋霖,民饑,免其租之半。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 故有永業及世祖所賜者,餘悉稅之。夏四月辛亥,涇 州雨雹,免被災者租。甲寅,南陽府西穰等屯風雹,洪 澤、芍陂屯田去年旱蝗,並免其租。五月己巳,免德安」 府被災民租。睢、許二州去年水旱,免其租。庚寅,河南、 陝西、河間、保定、彰德等路饑,發粟賑之,仍免常賦之 半。閏五月乙卯,以淮安路去歲大水,遼陽路隕霜殺 禾,南康路旱,並免其租。壬戌,安豐屬縣霖雨傷稼,免 其租。六月戊辰,揚州屬縣旱,免其租。甲戌,新平、上蔡 二縣水,免其租。丁亥,奉元屬縣水,淮安屬縣旱,並免 其租。秋七月戊戌,淮安路水,民饑,免其租。十一月己 亥,以立右丞相,詔:「天下流民復業者,免差稅三年,站 戶貧乏鬻賣妻子者,官贖還之。凡差役造作,先科商 賈末技富實之家,以優農力。免陝西明年差稅十之 三,各處官佃田明年租十之二,江淮創科包銀全免 之。」辛酉,平江路水,損官民田四萬九千六百三十頃, 免其租。十二月壬申,免回回人戶屯戍河西者銀稅。 辛卯,宣徽院臣言:「世祖時,晃吉剌歲輸尚食羊二千, 成宗時增為三千,今請增五千。」帝不許,曰:「天下之民, 皆朕所有,如有不足,朕當濟之。若加重賦,百姓必致 困窮,國亦何益。」命遵世祖舊制。按《食貨志》:二年寬 恤軍民站戶。三年,免臨清萬戶府軍民船戶差稅三 年,福建蜑戶差稅一年。

至治三年,詔行「助役法」,免江淮增科糧。泰定帝即位, 又免諸路差稅。

按《元史英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己卯。詔行助役法。遣 使考視稅籍高下。出田若干畝。使應役之人更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