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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八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八

  唐三貞元八則 憲宗元和十四則 穆宗長慶四則 敬宗寶曆二則 文宗太和九

  則

食貨典第一百十八卷

賦役部彙考八

唐三

貞元六年閏四月乙卯詔免京兆府夏稅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六年閏四月旱,詔京兆府諸縣田合徵 夏稅者,除水利地外,一切放免,其迴種秋苗者,亦不 在收稅限。」

貞元八年,韋皋請增稅,從之。復以諸道水災,特詔量 免。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八年夏四 月丁酉,韋皋請十二而稅,以給官吏,從之。丙午,以東 都、河南、淮南、江南、嶺南、山南東道兩稅等物,令戶部 侍郎張滂主之;以河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等財,戶 部尚書判度支班宏主之,一遵大曆故事,如劉晏、韓 滉分掌焉。五月丙辰,初增稅京兆青苗,畝三錢,以給 掌」閒彉騎。

按《冊府元龜》,「八年秋八月,江淮、荊、湘、陳、宋至於河朔, 連有水災。十二月詔曰:『惠下恤人,先王之政典;視年 制用,有國之常規。故有出公粟以振困窮,㢮歲征以 寬物力。乃者諸道水災,臨遣宣撫,省覽條奏,載懷憫 惻。其州縣府田苗損五六者,免今年稅之半,七分已 上者皆免,委度支條以聞奏。朕撫臨億兆,思致和平』」, 理化未臻,良增愧畏。

貞元十二年。河南尹齊抗疏陳「兩稅以錢為稅」之弊。 不報。詔減放虢州及京畿賦租。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河南尹 齊抗復論其弊,以為「軍興國用稍廣,隨要而稅,吏擾 人勞。陛下變為兩稅,督納者時貪𣊻無容其姦。二十 年間,府庫充牣。但定稅之初,錢輕貨重,故陛下以錢 為稅。今錢重貨輕,若更為稅名以就其輕,其利有六: 吏絕其姦,一也;人用不擾,二也;靜而獲利,三也;用不 乏錢,四也;不勞而易知,五也;農桑自勸,六也。百姓本 出布帛,而稅反配錢,至輸時復取布帛,更為三估,計 折州縣,升降成姦。若直定布帛,無估可折。蓋以錢為 稅,則人力竭而有司不之覺。今兩稅出於農人,農人 所有,唯布帛而已。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又有鼓鑄, 以助國計,何必取於農人哉!」疏入,亦不報。

按:《舊唐書本紀》,「十二年冬十月壬戌,詔以京畿旱,放 租稅。」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二月,虢州刺史崔衍奏,「所部多 是山田,且當郵傳衝要,屬歲不稔,頗有流離。舊額賦 租,特乞蠲減。虢居華、陝之間,而稅重數倍。青苗錢,華、 陝之郊,畝出十有八,而虢之人,畝徵七十。」衍乃上其 事。時裴延齡領度支,方務聚斂,乃詰衍以前後刺史 無言者。衍又上陳人困日久,有司不宜以不訴為譴。 表辭切直。有詔,乃減虢州青苗錢。 又按《冊府元龜》, 十二年十月詔:京兆府所奏奉先等八縣旱損秋苗 一萬頃,計予三萬六千二百石,青苗錢一萬八千二 百貫。比緣春夏少雨,秋稼或傷,頃畝雖損非多,黎庶 猶慮艱食。況畿甸之內,供應實煩,須有優矜,以寬疲 瘵。其所奏損,特宜放免。先是,州府奏水旱損苗,別差 官檢覆,多有異同之議,又追集人戶,煩擾州府。至是, 帝知其弊,故特允其奏,朝野歡慶。

貞元十四年詔「諸道州府放百姓逋負。」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四年春 正月庚寅,詔諸道州府,「應貞元八年至十一年兩稅 及榷酒錢在百姓腹內者,總五百六十萬七千貫,並 除放。」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正月詔曰:「朕臨御兆人,為之父 母,思底於道,俾安其生。然則邦計不可不供,封陲且 以集事,而累經水旱,或有流庸,積成逋懸,寖以凋瘵。 每念於此,惕然疚懷。中宵已興,思極其弊,將以憫其 疾苦,致於康寧,豈可更擾疲人,尚為徵斂?宜弘善貸, 以惠困窮。其諸道州府應欠負貞元八年、九年、十年 兩稅,及榷酒錢,總五百六十萬七千餘貫,在百姓腹 內,一切並免。如已徵得在官者,宜令所司具條疏聞 奏。」於戲!天生蒸人,君為司牧,百姓不足,過實在予。永 思其艱,載用祗畏。宣示中外,令知朕懷。輿議以所欠 錢物等,多是浮於編甿,腹中各已逃移,年月且久,縱 令所司徵納,亦無從而致。雖有此詔,亦無益於百姓 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