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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荒田撥補。又令各處荒閒田地,「許諸人開墾,永 為己業。俱免雜泛差科。三年後,並依民田起科稅糧。」 洪武元年,初定賦役之制,免稅糧差役。

按《明會典》,凡課種國初令天下農民,凡有田五畝至 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田多 者以是為差。有司親臨督視,惰者有罰。不種桑者使 出絹一疋,不種麻者使出麻布一疋,不種木棉者使 出棉布一疋。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徵之額,麻每畝 八兩,木棉每畝四兩。栽桑者四年以後有成,始徵其」 租。又按《會典》,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 不拘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凡優免 差役:洪武元年詔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 雜泛差役。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 按《明外史楊思義傳》,太祖稱吳王授起居注,初錢穀 隸中書省。吳元年始設司農卿,以思義為之。明年,建 元洪武,設六部,改為戶部尚書。帝諭思義曰:「先王之 世,無不耕之民,不蠶之女。自什一制湮,技巧作而農 桑廢。一民負耒,百家待食;一女理織,百夫待衣。欲民 不貧,何可得也?」思義請令民間皆植桑麻,四年始徵 其稅,不種桑者輸絹,不種麻者輸布,如《周官》里布法。 詔可。

洪武二年,令民八十以上免役。又詔免江左、北平諸 郡二稅。

按:《明會典》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係 有田產應當差役者,許令雇人代替出官。無田產者, 許存侍丁,與免雜役。」

按《江南通志》:「二年詔曰:『朕本布衣,率眾渡江,首定太 平,次居建業,肇興丕基。其鎮江、太平、寧國、廣德為京 師之翼郡。創業之初,興師旅,定群雄,軍需錢糧,供億 浩繁,止此數郡以足我用,子孫百世何忘江左之民。 朕欲數郡之民次第甦息,故先太平,次應天、鎮江,俱 已蠲免稅糧一年。令洪武二年夏秋二稅,應天、太平、 鎮江再與蠲免。其寧國、廣德及滁、和、無為等州,亦與 蠲免,以甦吾民,稱朕意焉』。」

按《宣府鎮志》:「二年詔,近者燕都既平,土地疆宇盡為 國家所有。其民久被兵殘,困于徵斂,尤甚齊魯之民。 其北平等處新附地面,可將洪武二年稅糧亦與蠲 免一年,有司更加存恤,以副朕懷。」又詔「北平新附地 面,凡有逋欠官錢者,俱係前代事理,並行革撥。 洪武三年,許軍民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自首。」又定徵 收草料及「兩江供役之制。」免節婦及北方府縣荒地 差稅。

按《明會典》,國初因賦定役,每十年大造黃冊,戶分上 中下三等,差役照冊僉定。迨法久弊生,歷朝每有釐 正更創,如銀差、力差、聽差十段、錦一條鞭,及南北派 田之異,其例略見。凡審編賦役,洪武三年令各處軍 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又按《會典》,凡 征收草料,洪武三年,令應天寧國等六府近京師者, 重「租田一頃,輸草十六束,輕租田加倍。池州、安慶等 十六府遠京師者,輸剉草,重租田一頃十八包,包各 十五觔,輕租田加倍。」又定:「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 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 家差役。」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置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及江 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其夫 赴京供役,每歲率用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 人充夫,其佃戶出米一石,資其費用。非佃人而計畝 出夫者,其資費每田一畝出米二升五合。又按《續 通考》,「三年,令以北方府縣近城荒地召人開墾,每戶 十五畝,又給地二畝種菜。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 三年租稅。」

「洪武四年,勸諭農民種植,計畝科稅。免闕里孔氏及 各府縣軍戶徭役。」又設糧長,徵收稅糧。

按《明會典》四年,令各府州縣行移提調官,常用心勸 諭農民,趁時種植,仍將種過桑麻等項田畝計科,絲 綿等項分豁舊有新收數目開報。又按《會典》四年, 令免闕里孔氏子孫二十六戶徭役。又令各府縣軍 戶以田三頃為率,稅糧之外,悉免雜役,餘田與民同 役。又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 名,專督其鄉賦稅。奏准「浙江行省歲輸糧九十三萬 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名。」

洪武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以下、設運納人員。 按《明會典》、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每名設知數一名、 斗級二十名、送糧人夫一千名、以備運納

洪武七年,詔減蘇、松、嘉湖等府田租。又定軍官免役 之制。

按:《明會典》,凡科則陞降。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畝五 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 八升五合五勺;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 畝三合一勺;沒官田每畝一斗二升。七年,詔蘇松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