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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等府田,「如每畝起科七斗五升者減半。」又按:《會 典》,七年,令山東正軍全免差役,貼軍免百畝以下餘 田與民同役。又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 洪武九年,詔復歲租

按《宣府鎮志》:九年詔曰:朕於今年三月內,敕下戶部, 使之度出幾何,量入幾何。對云:「官軍足食可三二年。」 於是詔令各省府悉將本年民間夏稅秋糧盡行蠲 免。其北平省所屬地方,已免洪武八年夏稅,其洪武 九年夏稅秋糧,亦照各省府並行蠲免。應有入官田 地私租,不在蠲免之例。

洪武十二年,免北平稅糧。

按《宣府鎮志》:「十二年詔曰:『北平所屬地方,天久不雨, 朕思為民立燕,藩屏中國,保障吾民,命工肇造宮殿, 軍民共成,何期有司差役不均,有傷和氣,致令民艱 種樹。除將布政司薛祥等見行取問,其北平所屬地 方,洪武十二年夏稅秋糧盡行蠲免』。」

洪武十三年,減糧額,免租徭。又命編造《圖冊》。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減蘇松嘉湖四府重租糧額。舊 額田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 三升至三斗六升者減十之一,俱止徵三斗五升,以 下仍舊。又按《會典》「十三年令各處荒閒田地,許諸 人開墾,永為己業,俱免雜泛差徭,三年後並依民田 起科。」又詔:陝西、河南、山東、北平等布政司及鳳陽、淮 安、「揚州、廬州等府民間田土,許儘力開墾,有司毋得 起科。」又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并兩縣判、祿司、儀 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合納稅糧外,其餘一 應雜泛差役盡免。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除合 納糧草夫役,其餘糧長、里長、水馬、驛夫盡免。鳳陽、揚 州二府及和州民畜養馬一匹者免二丁。

按《聖君初政記》。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對曰:「以田賦 較之,惟浙江多富室。若蘇州一郡,民歲輸糧百石至 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 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 戶,計五百四十四戶,而歲輸至五十萬有奇。」上曰:「富 民多豪強,故民受其害。宜召之來,朕時勉諭之。」于是 諸郡富民入見,諭之云云,皆頓首謝,復賜酒食遣之。 十三年,戶部覈實天下土田,惟兩浙富民畏避徭役, 往往以田產詭託親鄰佃僕,謂之「貼腳詭。」久之相習 成風,奸弊百出,謂之「通天詭。」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 等往各處查定細底,編類為冊,其法甚備,謂之《魚鱗 圖冊》。

按《續文獻通考》,「庚申春三月,減蘇州、松江、嘉興、湖州 四府稅額。先是張士誠竊據其地,而蘇州尤稱富庶。 徐達、常遇春等統精兵二十萬攻之,數年始下。太祖 怒其附寇持城不降,乃取諸豪族租簿,俾有司加稅, 故蘇賦特重,而松江、嘉湖次之,蓋以懲一時云。至是, 命戶部裁其額,凡一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 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 升,其以下仍舊。

按《明外史楊思義傳》:「范敏,洪武十三年,命署尚書事, 未幾即授試尚書。帝以徭役不均,命編造黃冊。敏議: 百一十戶為里,丁多者十人為里長,鳩一里之事,以 供歲役,十年一周,餘百戶為十甲,後遂仍其制不廢。」 按《宣府鎮志》:「十三年復天下歲租。」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

按:《明會典》,凡攢造黃冊。」十四年,詔「天下府州縣編賦 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 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 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 則各以丁數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 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 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司、及府 州縣、各存一本。

洪武十五年、革罷糧長徵收糧。令照黃冊里甲人等 催辦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六年。令鳳陽、臨淮二縣民。免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 以均其力。違者罪之」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 定科折稅糧數額。又令復設糧長,禁灑派等事。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 役冊》」,貯於廳事,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又按《會 典》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每五 貫准米一石,絹每疋准米一石二斗,金每兩准米十 石,銀每「兩准米二石;綿布每疋准米一石,苧布每疋 准米七斗。夏稅農桑絲每十八兩准絹一疋,重十六 兩。」又令各該有司復設糧長,以民戶丁糧稍多者充 當。又令將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