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124

此页尚未校对

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若不如此,靠損小民。又 議:「農桑起科太重,百姓艱難。令今後以定數為額,聽 從種稙,不必起科。」

洪武十九年、令各處糧長、暫于南京戶部宣諭、給與 勘合。後遂為例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年,造《魚鱗冊》」成。

按《續文獻通考》:「丁卯冬十二月,魚鱗冊成。初,太祖既 定天下,遂覆實天下土田,造成冊籍。既而兩浙及蘇 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產零星花附于親 鄰佃僕之戶,名為『貼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里欺 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名為『通天詭寄,而富者益 富,貧者益貧矣。太祖廉知之,遂召國子生武淳等往』』」 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分為幾區,區定糧長四人,乃集 糧長暨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遂圖其田形之方 圓大小,次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彙為冊,號曰《魚 鱗冊》。至是,冊成以進,百弊始絕。

洪武二十一年、令稅課局「取市民殷實戶」巡欄免耕 閒曠地民賦役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 民殷實戶應當,不許僉點農民。」又按《續通考》,二十 一年,「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 清、歸德、太康諸閒曠之地,令自耕種,免其賦役三年。」 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諸郡民就耕淮沔等處,免賦 役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溫、台、蘇、松 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處就耕,官 給鈔,戶三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

洪武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頃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 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攢造《黃冊格式》」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攢造黃冊格式,有司先將 一戶定式謄刻印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并各甲首, 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 其甲首將本戶并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 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 本縣官吏將冊比照先次原造黃冊查算,如人口有 增,即為作數。其田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准令 過割,務不失原額。排年里長,仍照《黃冊》內原定人戶 應當。設有消乏,許於一百戶內選丁糧近上者補充。 圖內有事故戶絕者,於畸零內補輳。如無畸零,方許 於鄰圖人戶內撥補。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照原定 編排,不許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驗其丁產,從公 定奪。仍於各文冊前面,本縣照依式樣類總填圖。所 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團局造冊,科斂害民,或將各 處寫到如式無差文冊,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許老 人指實,連冊綁縛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處斬。若 頑民妝誣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戶隱瞞 作弊,及將原報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過割,一概 影射減除糧額者,一體處死。隱瞞人戶家長處死,人 口遷發化外。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 有六百戶,將五百五十戶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 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 補輳。其畸零人戶,許將年老殘疾并幼小十歲以下 及寡婦、外郡寄莊人戶編排。若十歲以上者,編入正 管。且如編在先次十歲者,今已該二十歲。其十歲以 上者,各將年分遠近編排候長,一體充當甲首。其有 全種官田人戶,亦編入圖內輪當。」凡《冊式》內定到 田地、山塘、房屋、車船各項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 開寫,無者不許虛開。若類縣總、都總收除項下,「止許 開寫人丁事產總數,不必備開花戶。其州縣將各里 文冊類總填圖完備,仍依定式將各里人丁事產攢 造一處,另造《類冊》」一本於內,分豁各鄉都人丁事產 總數。正官、首領官吏躬親磨筭,查對相同,於各里并 本州縣總冊後書名畫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調正 官、首領官吏,於各州縣造到文「冊,躬親檢閱磨筭相 同。本府依定式另造《總冊》」一本於內,「分豁各州縣人 丁事產總數,并州縣造到各項冊後,一體開寫年月, 書名畫字用印。直隸府州,本府委官一員率各州縣 提調造冊官吏親齎。其布政司所轄府州,仍申解布 政司。本司官吏躬親檢閱磨筭相同,依式類造《總冊》」 一本於內,「分豁」各府州人丁事產總數。於各府州造 到總冊後、填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委官一員率各 府州縣官吏親齎、俱限年終進呈。凡菴觀寺院已 給度牒僧道如有田糧者、編入黃冊、與里甲納糧當 差。於戶下開寫一戶某寺院菴觀某僧某道、當幾年 里長甲首。無田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下作數、凡黃 冊字樣皆細書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樣面上。鄉 都保分等項,照式刊印,不許用紙浮貼。其各州縣每 里造冊二本。進呈冊用黃紙面,布政司府州縣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