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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紙面。又按《會典》二十四年奏准,凡雲南各府攢 造黃冊,除流官及土官馴熟府分依式攢造外,其土 官用事邊遠頑野之處,里甲不拘定式,聽從「實編造。 貴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漢語者編造, 其餘夷民不造。」又令各處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 并各土官衙門,所造黃冊,俱送戶部轉送後湖收架。 委監察御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四員, 監生一千二百名,以舊冊比對清查。如有戶口田糧、 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徑奏取旨。「其官員、監生合用飲 饌器皿等項,并膳夫,俱於國子監取用。如不敷,於都 稅司并上元、江寧縣衙門支撥。紙劄,於刑部都察院 關領。不敷之數,并筆墨,於應天府支給官錢買辦。」《查 冊》房屋冊架、過湖船及桌凳什物,俱工部等衙門添 撥夫匠修造。官員、監生、吏卒人匠等,每五日一次過 湖曬晾,司禮監、戶部收掌鎖鑰,並不許一應諸人往 來。又令應天、太平、寧國、鎮江、廣德五處官田稅糧、 自後減半徵收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令寄莊人戶,除里甲原籍 排定應役,其雜泛差役皆隨田糧應當。」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夏稅秋糧差役之式」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徵夏 稅秋糧總數。」

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錢鈔三萬九 千八百錠。絹二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疋

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四百五十石,錢鈔 五千七百三十錠,絹五十九疋。

浙江布政司,夏稅麥八萬五千五百二十石,錢鈔二 萬六百九十錠,絹一十三萬九千一百四十疋。秋糧 米二百六十六萬七千二百七石,錢鈔八十六錠,絹 五十九疋。

北平布政司、夏稅麥三十五萬三千二百八十石。絹 三萬二千九百六十二疋。秋糧米八十一萬七千二 百四十石

江西布政司,夏稅米七萬九千五十石。錢鈔六千四 百五錠;絹一萬五千四百七十七疋。秋糧米二百五 十八萬五千二百五十六石。

湖廣布政司、夏稅米麥一十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六 石。絹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八疋。秋糧米、二百三十二 萬三千六百七十石

福建布政司,夏稅麥六百六十五石。錢鈔一萬二千 七百五錠;絹二百七十三疋。秋糧米九十七萬七千 四百二十石。

山東布政司、夏稅麥七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七石。 絹二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疋。秋糧米、一百八十萬五 千六百二十石

山西布政司、夏稅麥七十萬七千三百六十七石。秋 糧米二百九萬三千五百七十石

河南布政司、夏稅麥五十五萬六千五十九石。絹一 萬七千二百二十六疋。秋糧米一百六十四萬二千 八百五十石

陝西布政司、夏稅麥六十七萬六千九百八十六石。 秋糧米一百二十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八石

四川布政司、夏稅麥三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石。秋 糧米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八石

廣東布政司,「夏稅麥五千三百二十石。秋糧米一百 四萬四千七十八石」

廣西布政司,夏稅麥一千八百六十九石。秋糧米四 十九萬二千三百五十五石

雲南布政司、夏稅麥一萬八千七百三十石。秋糧米 五萬八千三百四十九石

應天府、夏稅麥一萬一千二百六十石。絹一千四百 六疋。秋糧米、三十二萬六百一十六石

蘇州府夏稅麥六萬三千五百石。絹一萬四千一百 五十七疋。秋糧米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九百九十石。 錢鈔二千三百二十一錠

松江府夏稅麥一十萬七千四百九十六石。絹六百 六十六疋。秋糧米一百一十一萬二千四百石。錢鈔 三千七十二錠。

常州府、夏稅麥一十一萬九千三百二十石。絹一千 三百九十四疋。秋糧米、五十三萬三千五百一十五 石

鎮江府、夏稅麥八萬八百九十六石。絹三百五十七 疋。秋糧米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五十石

廬州府、夏稅麥一萬五千八百三十石。秋糧米、七萬 五千三百六十石

鳳陽府夏稅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五石,絹一千四 百四十七疋,秋糧米一十三萬七千一百六十石。 淮安府夏稅麥二十萬一千二百二十石,秋糧米一 十五萬三千四百九十石。

揚州府夏稅麥五萬七千七百一十石,秋糧米二十 四萬九十六石,錢鈔二百五十一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