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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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府「夏稅麥四萬八千七百五十石,絹九千七百 一十八疋,秋糧米一十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四石。 寧國府夏稅麥六萬二千六百一十石,絹三百一十 一疋,秋糧米一十八萬二千五十石。」

池州府夏稅麥一萬七千一十六石。絹二十七疋。秋 糧米一十一萬一千九百四十五石

太平府、夏稅麥二萬一千三百九十石。絹二百一十 七疋。秋糧米四萬六千二百九十石

安慶府、夏稅麥一萬九千四百七十八石。秋糧米、一 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八石

廣德州、夏稅麥六千七十石,絹一百五十七疋。秋糧 米二萬四千五百石

徐州:夏稅麥六萬二千三百石,絹三千一百四十二 疋,秋糧米七萬九千三百四十石

滁州夏稅麥一千四百五石,秋糧米四千一百六石。 和州夏稅麥八百七十五石,秋糧米三千九百五十 九石。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秋夏稅糧已有定額。 每歲徵收必先預為會計。除對撥官軍俸糧并存留 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常存軍衛二年糧斛以備支 用外。餘糧通行定奪,立案具奏。其奏本內該云:為徵 收某年秋糧事。」該照在京并在外衛所官軍等項合 用俸糧,擬合預為會計徵收。議得各司府州今歲該 「徵秋糧,除已對定官軍俸糧外,其供應內府光祿寺 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并五府六部 等衙門官吏俸給,優給故官兒男,及太倉預備海運 糧儲,擬於蘇州、常州等府存收運納。其餘秋糧,存留 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撥輳各處軍衛倉,收貯常存 二年糧儲,以備支用。如有糧多足用去處,臨期定奪 收支。及該設糧長去處,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 身,務要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裡赴京,面聽宣諭, 關領勘合,回還辦糧。凡徵收稅糧,律有定限,其各 司府州縣如有新增續認,一體入額科徵。所據該辦 稅糧,糧長督併里長,里長督併甲首,甲首催督人戶 裝載糧米。糧長點看見」數,率領里長并運糧人戶起 運。若係對撥者,運赴所指衛分照軍交收。存留者,運 赴該倉收貯起運。折收者,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 取獲通關奏繳本部委官于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 卷存照,以憑稽考。又定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 各戶若干,及條段四至,係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 科;係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徵斂,務要編入黃冊,以 憑徵收稅糧。如有出賣,其買者聽令增收,賣者即當 過割,不許灑派詭寄,犯者律有常憲。」又令:「凡民間有 犯法律該籍沒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戶部書填」 勘合,類行各布政司、府、州、縣,將犯人戶丁田土、房屋 召人佃賃,照依沒官則例收科。仍將佃戶姓名「及田 地頃畝、房屋間數,同該科稅糧賃錢數目,開報合干 上司,轉達本部知數。」又定:「凡各處倉場收積草料, 以備軍馬往來支用。」草於本處官司照田糧徵收,料 於秋糧內折納,務要常存預備,果係調撥軍馬,及有 戶部印信文憑,方許支給。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 目,申達合干上司作數。又令:「凡在京徵收芻草、俱於 田畝內照例科徵。當徵收之時、戶部先行定擬具奏 行移該徵有司、限定月日、先取部運官吏姓名開報。 候起運至日、照數填定。撥各該衛所并典牧千戶所 等衙門交納、以備支用。其在外衙門亦各照依已定 則例徵收施行。」又令開墾荒蕪官田、俱照民田起 科。又定「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舊管、新 收、開除實在總數。縣報於州,《州類總》報之於府,《府類 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呈達戶部立案,以憑 稽考。仍每十年戶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 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 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 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又定:凡民 間一應桑株,各照彼處官司原定則例,起科絲綿等 物。其絲綿每歲照例折絹,俱以十八兩為則。折絹一 疋,所司差人類解到部,劄付承運庫收納,以備賞賜 支用。其樹株果價等項,並皆照例徵收錢鈔,除彼處 存留支用外,其餘錢鈔一體類解戶部,行移該庫交 收。仍將存用數目、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本 部查領。附卷作數。其進納絹疋錢鈔一節、俱照依後 項「《金科課程條款》一體施行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令倉腳夫每一坊長製牌 一面,以後各衙門差使過,給牌取夫,工完繳牌。又 按《續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 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 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 下三等人戶點差。

洪武二十八年,令山東、河南開墾田,永不起科。又令 凡民間荒田,三年後收科,免應天太平等路秋糧。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令山東、河南開荒田地,永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