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又令:凡民間開墾荒田,從其自首首實,三年後官 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歲開報戶部,以憑稽考。 按《江南通志》,二十八年九月詔曰:朕二十八歲渡江, 二十「九歲入建業,勵兵秣馬,與群雄並驅。旌旗甲仗, 一應供給,皆出我江東五郡之民。以此平定天下禍 亂,海內寧謐。今朕老矣,思民力效勞,無可撫字。今年 應天、太平、寧國、鎮江、廣德合納官秋糧,盡行蠲免,少 蘇前日之勞。」
洪武三十年、更定折米物數。又更置糧長。
按明《會典》,「凡糧長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務要依 期送納,畢日赴各該倉庫,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 寫,用印鈐蓋。其糧長將填完勘合,具本親齎進繳,仍 赴部明白銷注。如是查出糧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 究問追理。」三十年,更定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金 每兩准米二十石;銀每兩准米四石;棉花一觔,折米 二斗。又更置糧長,每區設正副二名,編定輪當。 按《宣府鎮志》,三十年詔曰:「邇年以來,各郡縣衛所因 官貪吏弊,不能宣布條章,愈見民力艱苦。今特敕戶 曹行下諸司,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秋糧夏稅拖欠 未納者,許折輕齎,隨地方出產,聽從民便,以免轉運 之勞,以寬人民欠輸之罪。」
洪武三十一年、令各都司衛所在營軍士、除正軍并 當房家小、其餘盡數當差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 年、取惜薪司夫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間,南京惜薪司夫三千名,俱應 天府上元、江寧二縣起取。」
惠宗建文二年詔減蘇松田賦
按《江南經略》:「建文二年下詔曰:『國家有惟正之供,田 賦不均,民不可得而治。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 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耳,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 宜悉與減免,照各處起科,畝則不過一斗。田賦既均, 蘇松人仍任戶部』。」
成祖永樂三年定開墾官田二稅
按:《明會典》:「永樂三年令凡開墾官湖作官田,每畝夏 稅麥二升,秋糧米三斗」
永樂八年、令南直隸納租附近官倉。免各處軍匠家 差役
按《明會典》「八年,令南直隸各府縣官田租納附近官 倉。」又按《會典》:「八年,令各處軍衛有司軍匠,在京充 役者,免家下雜泛差役。」
永樂九年,免「徙北京為民及《天壽山》工役病故者戶 役。」
按:《明會典》:「九年,令自願徙北京為民及免杖而徙者, 免徭役五年;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令天壽山工役病故者,給棺送 回原籍,與鈔一百貫安葬,免其戶役一年。沿途得病 不曾上工故者,亦送回,與鈔五十貫,免戶役半年。」 永樂十一年,定各處折徵糧金布之數。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各處折徵糧金,每兩准米三十 石,闊白綿布每疋准米一石五斗
永樂十九年,詔「釋逋負。」
按《宣府鎮志》:「十九年,詔永樂十七年以前拖欠稅糧 課程、鹽課馬草等項,及永樂十八年被災田地糧草 悉皆蠲免。凡逃移人戶,招回復業,優免雜泛差役一 年,仍將本戶下遞年拖欠稅糧等項蠲免。」
永樂二十二年。令天壽山種樹人戶。免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 年,定夫役之制。
按《續文獻通考》,「凡夫役舊有定例。自永樂以後,營造 工夫起撥供用漸多,令營造之外,又有柴夫,以供內 府之用。凡在京城垣河道,每歲應合修繕,其用工數 多,須於農隙之時,於近京免糧。應天、太平、鎮江、寧國、 廣德等五府、州預先定奪奏聞,行移各府起取。除役 占等項照依欽定則例優免外,其餘人戶,每四丁共 輳一夫,著令各備鍬杵籃擔,委官部領,定限十月初 赴京,計定工程,分撥做造,滿日放回。若有不當夫役, 及做工未滿逃回者,並行治罪。及各處起到倉腳夫, 俱發應天府收籍為民。遇有官差,度量差撥,著令輪 流,周而復始。若差使數多,做工日久,照例每名日給 工錢五百文,坊長減半,以周養贍。」凡水馬驛夫、遞運 船水夫、會同館夫、輪班人匠,在京見役皂隸校尉、力 士,見任官員、廩膳生員、訓導、馬船夫,光祿司廚子、防 送夫,軍戶、鋪兵,俱優免二丁。凡年七十以上及廢疾 之人,俱優免一丁。又按《續通考》:永樂間,內府惜薪 司坐派抬柴夫二千名,照應天府例,於大興、宛平二 縣起取。
宣宗宣德元年令天地壇壇戶免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御馬監及太常光祿寺草、分派兩直隸 及各省徵納。又令收貯各處解到秋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