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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江南經略》。五年,上御南齋宮,宣大學士楊士奇咨 行寬恤之政。士奇奏言:「各處官田起科不一,而租額 皆重,細民困乏,蘇州尤甚。郡縣以聞,戶部固執不與 除豁,細民多有委棄逃徙者,此當速與減除。」上曰:「所 陳有益于朕,有益于民,命即草」敕用早頒行。每畝舊 例納糧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分之二;四斗一升以 上者,各減十分之三。

宣德六年、令巡撫南直隸都御史、兼理浙江嘉興、湖 州二府稅糧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宣德七年,令霸州東安等州縣、折納逋草

按《明會典》、「七年、令順天府霸州、東安等州縣拖欠草 束。每束折納鈔五貫,就本處官庫收貯備用」

宣德十年,免致仕官雜泛差徭。

按:《明會典》:「十年,詔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 事者,皆令冠帶致仕,免其雜泛差徭。」

英宗正統元年令官田准民田起科免先聖先賢子孫差役奏准採燒柴炭役夫又令諸路折納稅糧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浙江直隸蘇松等處官田准 民田起科,每畝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 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 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又按《會典》「元年,令先聖 子孫流寓他處,及先賢周敦頤、程顥、程頤、司馬光、朱 熹之嫡派子孫,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奏准北直隸八府,除真定、保定 二府採燒柴炭,令河間、永平、順德三府,大名、廣平二 府,順天一府,各起三千名,各當一年,週而復始。」又 按《續通考》,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廣三布政司,直隸蘇 松等府縣該起運南京糧米,願納折色者,折納布絹 銀兩,廣東、廣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稅糧布疋,願納 銀兩者、每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折給軍官 俸糧

正統三年,詔:「各處凡有入額納糧田地,不堪耕種,令 自開墾補數者,有司勘實,不許重復起科。」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免軍戶役。令「沙漲田照民田起科,塌沒者 與開豁。」

按:《明會典》:「四年,令雲南土馬軍自備鞍馬兵器糧食 聽征者,免本戶差役四丁。」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奏准:浙江、江西、福建并直隸蘇 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漲去處,令所在有司 逐一丈量,漲出多餘者給與附近小民承種,照民田 則例起科;塌沒無田者,悉與開豁稅糧。」

正統五年,起科包耕田地,免義民役有差。又以輕役 賦貧難戶。

按《明會典》,凡召佃撥種地土,「正統五年令北直隸府 州縣,將富豪軍民人等包耕田地,除原納糧田地外, 其餘均撥貧民及衝塌田地人戶耕種,照例起科。」其 貧民典當田宅,年久無錢取贖,及富豪軍民占種逃 民田地,待復業之日,照舊斷還原主。又按:「《會典》五 年議准,凡民人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 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 泛差役二年。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各府州縣每歲查見在人戶, 凡有糧而產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戶,止聽輕 役。」

正統六年,令陝西土軍優免五丁,餘聽科差。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七年,淮南直隸及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折納。 又免天文陰陽生及軍丁差役。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凡南直隸各府起運馬草,願納 價銀者,每束納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收貯。用草 時召商上納,照時價支給。又按《會典》七年令天文 生、陰陽生俱免差役一丁。其陝西土軍土民餘丁,若 戶丁有在邊操備者,亦免雜泛差役。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令南直隸各府州縣夏稅農桑 絹疋,願納折色者,每疋折銀五錢解京,准作軍官俸 糧。又令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不通河道去處,歲徵 糧米,折收銀兩,通類解京。」

正統八年令山東馬草折米,廣東、福建倉糧折銀。 按《明會典》八年、令山東布政司實徵馬草,除定擬起 運京場外。其存留本處備用數目、每束折米五升、於 用糧處所交納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令廣東、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 處倉糧,扣算常存本處官軍俸糧三年,沿海衛所五 年餘剩之數,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發各邊, 折給俸糧及糴糧備用。」

正統九年,令浙江蘇松等處夏稅折米,其存留者折 鈔。又:令殷實軍民中納草束,廣西州縣折徵稅糧。 按:明《會典》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所 屬,夏稅麥少去處,准抵斗納米。若本處有三年之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