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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存留之數,每石折徵鈔一百貫。又按:《會典》九年, 令各場該用草束,止許殷實軍民中納。如有內外該 管官員,令子弟家人伴當,假托軍民出名承納,又行 囑託,規避從輕,省者,聽監收御史舉劾。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令廣西布政司,各府州縣稅糧, 自正統十年以後,每歲以四萬石折徵銀兩解京,其 餘存留本處備用。」

正統十年令南北二直隸草束折納,免監生家役。 按《明會典》「十年,令應天蘇松等府州該徵草束內折 色米豆,量為存留本處備用。其本色起運戶部交納 者,每束折銀三分;北直隸真定府州起運草內量減, 每束折鈔一錠類解。」又按《會典》「十年,令監生家免 差役二丁。」

正統十一年令「交趾致仕官妻奴子孫,待本官故後 三年當差。」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交趾老疾致仕官員,遺下妻子 家人,許於所在官司入籍,不拘丁數,俱待本官故後 三年當差。子孫家小入籍者,撥田耕種,亦待三年後 當差。」

正統十二年,清查各處黃冊,優免雲南土官丁役。令 汀、浙官田准民田起科。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南京戶部清查各處黃冊,於 國子監取監生四十名,戶部委官一員提督另謄查 對,發各該司府州縣對款改造,差吏徑送南京戶部。 仍類造改過總冊一本,送部查考差錯官吏人等,查 提問罪。」又按《會典》十二年令雲南土官四品以上, 優免一十六丁,五品、六品一十二丁,七品十丁,八品、 九品,八丁;雜職六丁。其餘人丁,俱另立籍,與民一體 當差。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令浙江、直隸、蘇松等處官田 准民田起科,每畝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 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 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

正統十三年,以寺觀田莊給民,減輕科則。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間置 買田土,其有續置者,悉令各州縣有司查照,散還於 民。若廢弛寺觀,遺下田莊,令各該府州縣踏勘,悉撥 與招還無業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戶男子二十畝,三 丁以上者三十畝。若係官田,照依減輕則例,每畝改 科正糧一斗,俱為官田。如有絕戶,仍撥給貧民,不許」 私自典賣。

正統十四年令「浙江、直隸馬草願納本色折色」,從民 便。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浙江湖州、嘉興并直隸蘇松等 府,該徵馬草願納本色折色,各從民便,不許一概徵 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