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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餘萬貫、石、端、匹、枚、具觔兩等並放。鹽鐵戶部諸監 院應有欠負,亦疏理減放。」 又按《冊府元龜》十三年 正月敕:「天下諸州府百姓,兩稅之外,輒不得更有差 率。已頻申敕,尚恐因循,宜委御史臺一切糾察。其諸 道州府,因用兵以來,或應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 事非制者,一切禁斷。淮西側近,應緣資給軍用權宜 榷稅經奏請者各委條疏停省。」

元和十四年敕。「州府長吏。於本任買莊園舍宅者。並 依額差科。」又放免京畿及諸道兩稅。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四年秋 七月辛巳,群臣上尊號,受冊禮畢,御丹鳳樓,大赦天 下。京畿今年秋稅、青苗、榷酒等錢,每貫量放四百文, 元和五年已前逋租賦並放。」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四月敕:「如聞諸道州府長吏等, 或有本任得替後,遂於當處買百姓莊園舍宅,或因 替代請庇,便破除正額兩稅,不出差科。今後有此色, 並須依額為定。」 又:按《冊府元龜》十四年五月乙酉 敕:「京畿之內,供億所叢。雖年穀比登,而人食尚寡。俾 其存濟,實在優矜。其京兆府及諸縣,今年夏稅大麥 等,共九萬四千六百九十四石,並宜放免。」七月己丑, 帝御宣政殿冊尊號禮畢,大赦天下。「京畿今年秋稅 青苗及榷酒錢,每貫量放四百文。從元和五年至十 年已前。諸縣百姓欠負錢物斛㪷等,委京兆府疏理 減放。淮南、浙江東道、宣歙、江南西道、湖南、福建、山南 東道、荊南等九道今年秋稅錢合上供」者,每貫量與 減放,度支鹽鐵戶部「應有逋懸,並委本司疏理,具可 放數聞奏。」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始創「抽貫」之制。又從楊於陵 之議,任土所產以充稅。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蓋自建中定兩 稅。而物輕錢重。民以為患。至是四十年。當時為絹二 匹,半者為八匹,大率加三倍。豪家大商積錢以逐輕 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帝亦以貨輕錢重。民困而 用不充,詔百官議革其弊。而議者多請重挾銅之律。 戶部尚書楊於陵曰:「王者制錢以權百貨。貿遷有無。 變通不倦,使物無甚貴甚賤。其術非他,在上而已。何 則?上之所重,人必從之。古者權之於上,今索之於下; 昔散之四方,今藏之公府;昔廣鑄以資用,今減鑪以 廢功;昔行之於中原,今洩之於邊裔。又有閭井送終 之唅,商賈貸舉之積,江湖壓覆之耗,則錢焉得不重, 貨焉得不輕?開元中,天下鑄錢七十餘鑪,歲盈百萬, 今纔十數鑪,歲入十五萬而已。大曆以前,淄青、太原、 魏博雜鈆鐵以通時用,嶺南雜以金、銀、丹砂、象齒,今 一用泉貨,故錢不足。今宜使天下兩稅、榷酒、鹽利、上 供及留州送使錢,悉輸以布帛穀粟,則人寬於所求。 然後出內府之積,收市廛之滯,廣山鑄之數,限邊裔 之出,禁私家之積,則貨日重而錢日輕矣。」宰相善其 議。由是兩稅上供,留州皆易以布帛、絲纊,租庸課調, 不計錢而納布帛,唯鹽酒本以榷率計錢,與兩稅異, 不可去錢。

按《舊唐書本紀》。「十五年正月丙午,穆宗即位。五月癸 卯,詔以國用不足,應天下兩稅鹽利榷酒稅茶及戶 部闕官除陌等錢。兼諸路雜榷稅等。應合送上都及 留州留使、諸道支用諸司使職掌人課料等錢。並每 貫除舊墊陌外,量抽五十文。仍委本道本司、本使據 數逐季收計。其諸道錢便差綱部送付度支收管。待 國用稍充,即依舊制。其京百司俸料,文官已抽修國 學,不可重有抽取;武官所給校簿,亦不在抽取之限。」 六月己卯,放京兆府今年夏青苗錢八萬三千五百 六十貫,宜委令狐楚以楚山陵用不盡綾絹,准實估 付京兆府,代所放青苗錢。壬辰,詔:「帝王所重者國體, 所切者人情,苟得其體,必臻於大和」;如失其情,是曲 於小利。況設官求理,頒祿責功,教既有常,寧宜就減。 近以每歲經費,量入數少,外官俸料,據數收貫,朕再 三思度,終所未安。今則歲屬豐登,兵方偃息,自宜克 己以足用,何得剝下以為謀。臨軒載懷,實所增愧。其 今年五月敕,「應給用錢每貫抽五十文,都計一百五 十萬貫,宜併停抽,仍」出內庫錢三十七萬五千貫,付 度支給用。初,憲宗用兵,擢皇甫鎛為相,苛斂剝下,人 皆咎之,以至譴逐。至是宰臣創抽貫之利制下,人情 不悅,故罷之。八月辛未,兵部尚書楊於陵總《百寮錢 貨輕重之議》,取天下兩稅榷酒鹽利等,悉以布帛任 土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 見免「賤賣匹段,請中書門下、御史臺諸司官長重議 施行。」從之。 按《食貨志》,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伏 準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寮議錢貨輕重者。今 據群官楊於陵等議,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悉 以布帛絲綿任土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 重,錢漸輕,農人見免賤賣匹帛者。伏以群臣」所議,事 皆至當,深利公私,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府應徵兩 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起元和十六年已後,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