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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冊府元龜》元年正月制:州縣應徵科兩稅榷酒錢 內舊額須納見錢數者,並任百姓隨所「有匹段及斛 斗,依當處時價送納,不得邀索見錢。」七月,制曰:「愛人 本於省賦,雖在必輕,國用出於他財,又安可闕。今淮 蔡并山東率三十餘州,約數千里,頒賜可踰於鉅萬, 給復有至於連年。應河南、河北等州給復限滿處置, 宜委所在長吏審詳,墾田并桑見定數,均輸稅賦,兼 濟公私。每定稅訖,具所增加賦申奏。其諸道定戶,宜 委觀察使刺史必加審實,務使均平。」京兆府亦宜准 此。

按《玉海》,「元年正月,詔河北諸道均定兩稅,九月,詔兩 稅皆輸布、絲纊。」

長慶二年,放汴州稅三分之一。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既 誅李介,汴州平,下詔:「其三州界內有兵馬所到縣,百 姓或被驚擾處,宜於今年稅內三分量放一分。」 長慶四年,敬宗即位,免京畿、河南青苗錢,詔天下五 年一定稅。

按《唐書敬宗本紀》:「四年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三月壬 子,大赦,免京畿、河南青苗稅。」

按《舊唐書敬宗本紀》,「四年三月,上御丹鳳樓,大赦天 下,京畿夏青苗錢並放,秋青苗錢每貫放二百文,天 下常貢外,不得進獻。」今後戶帳田畝,五年一定稅 按《冊府元龜》,「敬宗以長慶四年正月即位,三月詔京 畿諸縣,應今年夏青苗錢,並宜放免。秋青苗錢並河 南府夏青苗錢每貫放三百文,其京兆府除所放青 苗」錢外,更放錢五萬貫、斛㪷五萬石;河南府除所放 青苗錢外,亦更量放三萬貫、斛㪷二萬石。 又按《冊 府元龜》,四年三月制曰:「自今已後,州府所由戶帳及 墾田頃畝,宜據見徵稅案為定,申省後,戶部類會,具 單數聞奏。」仍敕五年一定稅,如有逃亡死損州縣,須 隨事均補。亦仰年終申戶部。如有隱漏,委御史臺及 所在巡院察訪聞奏。「天下兩稅及諸色榷稅等,錢幣 輕重,須有損益,亦委中書門下條疏聞奏。諸道除正 敕率稅外,不得擅有諸色榷稅,事涉擾人,併宜禁斷。 及軍屯營種,有侵占丁田課役稅戶者,宜委御史臺 切加訪察。仍限敕到一月內,每道各具所還州縣頃 畝,分析聞奏。」

敬宗寶曆元年制京畿軍戶不受差役委京兆府舉明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四 月制,「京畿百姓多屬諸軍。諸使或戶內一人在軍。其 父子兄弟皆不受府縣差役。頃者頻有制敕處分,如 聞尚未遵行。宜委京兆府亦舉明前後條疏聞奏。 寶曆二年正月,戶部侍郎崔元略奏准賦役令」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會要》云云。

文宗太和元年放免京兆府及三原高陵縣今年夏秋稅半

按《唐書文宗本紀》:「太和元年二月乙巳,大赦,改元,免 京兆今歲夏稅半。」

按《冊府元龜》元年春正月即位敕制,「京兆府今年夏 稅青苗量放一半。八月,詔三原縣百姓今年秋青苗 錢並放免,高陵縣量放一半。」

太和二年,均攤兩稅錢額。給復棣州一年。

按《唐書文宗本紀》:二年十一月,給復棣州一年。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興元尹王涯奏,本府南鄭兩 稅,錢額素高,每年徵科,例多懸欠。今請於管內四州 均攤代納二千五百貫文,配蓬州七百五十貫,果州 七百五十貫,通州五百貫,邑州五百貫。敕旨宜付所 司。」 又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月,以棣州平,詔應在 境內百姓宜復一半。」

太和三年。給復滄景等州。蠲免京畿及奉先等縣租 按《唐書文宗本紀》。三年五月辛卯。給復滄景德棣四 州一年。八月辛酉。以旱免京畿九縣今歲租。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一月「庚子,京兆上言,奉先、富平、 美原、雲陽、華原、三原、同官、渭南等八縣旱雹,損田稼 二千三百四十頃。有詔蠲免。」

太和四年。崔戎奏準詔旨。制置劍南西川兩稅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食貨志》。四年五 月。劍南西川宣撫使諫議大夫崔戎奏。準詔旨制置 西川事條。今與郭釗商量。兩稅錢數內。三分二分納 見錢。一分折納匹段。每二貫加饒百姓五百文。計一 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依此曉諭百姓訖。經 賊州縣。準詔三分減放一分,計減錢六萬七千六百 二十貫文。不經賊處先徵見錢,今三分一分折納雜 物,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貫。舊有稅薑芋之類,每畝 至七八百,徵斂不時,今併省稅名,盡依諸處為四限 等第先給戶帖,餘一切名目勒停。

按《冊府元龜》:「四年五月,劍南西川宣撫使、諫議大夫 崔戎奏,准詔旨,制置劍南西川兩稅,舊納見錢,今令 一半納見錢,一半納當土。所在雜物,仍於時估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