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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每貫加饒三百五文,依元估充送省及留州留使支

用者。今臣與郭釗商量,當道兩稅並納見錢,軍中支 用及將士官吏俸,依賜並以見錢給付。今若一半折」 納,則將士請受,折損較多。今請兩稅錢數內,三分二 分納見錢,一分納疋段及雜物,准詔每貫加饒五百 文,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成 都府及諸縣并邙、雅、黎等州蠻寇所經處,賦稅三分 蠲放一分,其不經賊處,亦量減放,共計減放一萬七 千六百二十貫文。其不經賊處,伏緣兩稅先徵見錢, 今三分已一分折納雜物,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餘 貫文。西川稅科,舊有青苗,如茄子、薑、芋之類,每畝或 至七八百文,徵斂不時,煩擾頗甚。今令並省稅名目 一切勒停,盡依諸處為兩限有青苗,約立等第,頒給 戶帖,兩稅之外,餘名一切勒停。今臣與郭釗商量,得 報稱「已是徵夏稅之」時,改法未得,先已奏請以今年 已後每年冬於本色苖本額稅中並減一半訖,計減 放四萬二千五百四十四貫。文臣奉使日,伏蒙處置 如前。可之。 又按《冊府元龜》:四年十二月,京畿及河 南、江南、荊襄、鄂岳、湖南大水害田稼,官出米賑給,蠲 免其田稼官租。

太和五年,蠲諸道租。定鄆、曹等十二州稅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是歲淮南、 浙江東西道,荊襄、鄂岳、湖南東川並水,害稼,蠲秋租 按《冊府元龜》,五年十月丁卯,「京兆府上官奉先、渭南 縣今年夏風電暴雨害田稼,至是請蠲免其租。」可之。 壬午,度支奏:「據屯田郎中唐扶、鄧州內鄉行市、黃潤 兩場倉督鄧琬等,先主掌貞元二年,湖南、江南運到 糙」米至浙江,於荒野中權造囤盛貯,差鄧琬等交領。 除支用外,六千九百四十五石,多年裛爛,已成灰塵。 准《度支牒》徵原主掌所由。從貞元二十年已後所由。 鄧琬父子兄弟至元孫,相承禁繫,經今二十八年,前 後禁死九人,追孫及元孫等四人見枷禁。奉敕:「如聞 鹽鐵、度支兩使,此類至多,其鄧琬四人」資產,全以賣 納繫禁,動經三代,死於獄中,實傷和氣。其鄧晟等四 人,勒責保放出。仍委兩使都勘。天下州府監院,更有 此類但禁經三年已上者,一切與疏理,各具事由聞 奏。 又按《冊府元龜》五年十一月詔曰:「鄆、曹、濮、淄、青、 登、齊、萊、兗、海、沂、密等十二州,自頃年收復已來,屬中 外多故,徵賦輕重,或未均平。今三道守臣,無非循吏, 百姓安逸,流亡盡歸,須於此時,立一經制,宜令諫議 大夫王彥威充勘定兩稅使,仍與令狐楚等審商量。 其兩稅榷酒及徵物疋數,虛實估價,并留州留使上 供等錢物斛㪷,比類諸道,一一開項分析,平均攤配, 立一定額,使人知常數,不可加減。迴日具件聞奏。」 太和六年,淄「青及天平軍始徵兩稅上供。」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六年九月 「庚寅朔,淄青初定兩稅額,五州一十九萬三千九百 八十九貫。自此淄青始有上供。」

按《冊府元龜》:六年九月,淄青觀察使王承元奏,「准旨 定徵兩稅,五州共一十九萬三千九百八十九貫。」淄 青自收復後,未有兩稅上供,自此始徵。是年,天平軍 奏請起太和七年歲供兩稅、榷酒等錢,十五萬貫,粟 五萬石。 自元和末勾復李師道十二州,朝廷不安 反側,徵賦所入,盡留贍軍,至是方歸王府。

太和七年,免京兆、河中等州府逋稅。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正月詔 「京兆府太和六年青苗、榷酒錢在百姓腹內者並放 免。京兆、河中、同、華、陝、虢、晉、絳等州府,自太和六年秋 稅已前,諸色逋懸在百姓腹內,悉放免。」

太和八年,詔放逋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八年二月 庚寅。「詔以聖躬痊復。放逋賦。」

按《冊府元龜》八年二月庚寅詔:「為政之要,必在去煩; 厚下之恩,莫先己責。應度支、戶部鹽、鐵積久欠錢物, 或囚繫多年,資產已盡;或本身淪歿,展轉攤徵。簿書 之中,虛有名數;囹圄之下,嘗積滯冤。言念於斯,所當 矜恤。其度支、戶部鹽鐵應有懸欠,委本司具可徵放 數條以聞奏,不得容有姦濫。京畿諸司使食利錢,已」 納利計五倍已上者,本利並放免。其有攤徵保人納 利計兩倍已上者,其本利亦並放免。九月丁卯,詔:淮 江、浙西等道,仍歲水潦,其田苗全損處,全放其年青 苗錢,餘亦量議蠲減。 又按《冊府元龜》,八年十月,興 元觀察使請減當府及洋州兩稅錢八千六百貫文, 移加果、閬、渠、開等四郡。

太和九年,置常平、義倉,本錢歲增市,詔使郎官、御史 督察州縣壅遏錢穀者。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以天下回 殘錢置常平義倉,本錢歲增市之,非遇水旱不增者, 判官罰俸。書下考州縣假借,以枉法論。文宗嘗召監 倉御史崔虞問太倉粟數,對曰:「有粟二百五十萬石。」 帝曰:「今歲費廣而所畜寡,奈何?」乃詔出使郎官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