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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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至於開元,將及九百萬戶,五千三百萬口,墾田一 千四「百萬頃,比之近古,又多增加。是知救人瘼者,必 以重斂為病源;料兵食者,必以惠能為軍政。仲尼云: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臣之此言,是魏徵所以勸文皇 也。伏惟深留宸鑒,如以六軍方闕,未可輕徭,兩稅之 餘,猶須重斂,則但不以折納為事,一切以本色輸官, 又不以紐配為名,止以正稅加納,則天下「幸甚。」敕:「本 朝徵科,准有兩稅,至於折納,比不施為。宜依李琪所 論,應逐稅合納錢物斛斗及鹽錢等,宜令租庸司指 揮,並準元徵本色輸納,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須 具事由聞奏,請下中書門下商量,別候敕旨。」

同光四年,放免差科租賦及無名配率。又以軍食不 足,預借夏秋稅。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 壬戌制:「應同光三年經水災處,有不迨及逃移人戶 差科夏秋兩稅,及諸折配,委官吏切加點檢,並與放 免,仍一年內不得雜差遣。壬午年已前,百姓所欠秋 夏殘稅及諸色課利錢物,先有敕文悉已放免。近聞 或不遵守,依前卻有徵收。」仰下租庸司及諸道州府, 切「准前敕處分。其同光元年,當戰伐之後,是平盪之 初,人戶流離,多未復業,固於租賦,須議矜蠲。其諸色 殘欠差稅,及不迨係官課利,並與放免。」三蜀管內百 姓,除秋夏兩稅,及三司舊額錢物斛㪷,並繼岌崇韜 申奏減落徵收外,所有無名配率,急徵橫斂,毒害生 靈者,更委本道新除節度使,已後於管「內一一檢勘, 細具聞奏,當與放免。」

按:《文獻通考》:「四年,以軍食不足,敕河南尹預借夏秋 稅,民不聊生。」

明宗天成元年放免租稅又敕正稅外不得別加徵耗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明宗初為 監國,下教:今年夏苗,委人戶自供,通頃畝五家為保, 本州具帳送省,州縣不得差人簡括。如人戶隱欺,許 人陳告,其田倍徵。其百姓合散蠶鹽,每年抵二月內 一度俵散,依夏稅限納錢。夏秋苗畝稅子,除元徵石 斗及地頭錢,餘外不得紐。天成元年四月敕:「應納夏 秋」稅,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後只納正錢,不得別量 省耗。其餘芻槀,亦不得別加徵耗。 又按《冊府元龜》, 天成元年四月丙午即位,下制曰:「昨自魏、汴至京,大 軍所歷戎馬,騰踐麥苗,下本州使簡量據所傷踐與 蠲地稅。諸色殘稅,自今年四月一日已前,並與放免。 如已徵入州縣者,即據數納省。若取官中《迴圖錢》立 契取私債未曾納本利者,不在此限,其餘並不徵理。」 十一月癸未鎮州并盧文進所率歸業戶口奉詔放 租稅三年仍每口給糧五斗訖。

天成二年,以旱減稅。高年廢疾之人,免一丁差役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月 戊戌,詔曰:「諸道州府,自同光三年已前所欠災秋夏 稅租,并主持務局敗闕課利,并沿河舟船折欠,天成 元年欠夏稅租,並特與除放。」時安重誨既構任圜之 禍,恐人非之,思市恩於眾,以掩己過。辛丑,詔曰:「朕聞 后來其蘇,動必從於人欲;天監厥德,靜且布於國恩。 近者言幸浚郊,暫離雒邑,蓋逢歲稔,共樂時康,不謂 姦臣,遽彰逆狀,為厲之階既甚,覆宗之禍自貽,俾我 生靈,遘茲紛擾,永言軫測,無輟寐興,宜覃雨露之恩, 式表雲雷之澤。應汴州城內百姓,既經驚劫,須議優 饒,宜放二年屋稅,兼公私債負。如是在城迴圖錢物, 及公私質庫,除點簡見在外,實經兵士散計者,不計 年月遠近,並宜蠲放。應有年八十已上,及家長有廢 疾者,宜免一丁差役。」夫天災流行,時雨𠍴亢,既闕地 分,宜減國稅。今歲岐華登萊,自夏稍旱,須加軫念,以 示優恩。四州所管百姓,宜令長吏,切加安卹。其所旱 損田苗,宜令簡行詣實申「奏,與蠲減稅租,仍不得輒 有差徭科配。」

天成三年,敕定「徵納諸道夏秋田苗額及每畝麴錢 數。」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 敕。「諸道秋夏苗。只取天成二年舊額徵理。」

按:《文獻通考》:三年敕:「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縣村人 戶,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五文 足陌。」

天成四年。敕「放天成元年應欠秋稅。又免鄴都幽鎮 等處諸色差配。」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 敕:「會計之司,租賦為本;州縣之職,徵科是常。儻不切 整齊,必漸滋僥倖。今聆舉奏,果有逋懸。非朝廷之立 法不嚴,蓋官吏之慢公頗甚。緣當獻歲,未欲加刑,宜 顯示於新條,貴永除於積弊。其天成元年應欠秋稅, 特與據數放免。」三月敕:「王都負國,命將除兇,攻伐之 勞,朕所嘗憫;搬運之苦,朕實備知。近自收城,方期罷 役,宜加矜卹,遍示優饒。其鄴都、幽鎮滄邢易定等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