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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有未盡事件,委所司取便處分,庶免編民犯禁,且 使人戶資家,既便公私,用除苛弊。」

按《文獻通考》:二年敕約每歲民間所收牛皮,三分減 二,計田十頃稅取一皮,餘聽民自用及買賣,惟禁賣 於鄰國。先是,兵興以來,禁民私賣牛皮,悉令輸國受 直。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償以鹽,晉天福中并鹽不給。 漢法,犯牛皮一寸抵死,然民間日用實不可無。帝素 知其弊,至是李穀建議,均於田畝,公私便之。

廣順三年,除《青州苛斂》,令屬郡依例施行。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 敕青州在城及諸縣鎮鄉村人戶等:「朕臨御以來,安 民是切,務除疾苦,俾遂蘇舒。據知州閣門使張凝近 奏陳八事,於人不便,積久相承。宜降指揮,並從改正。 其一屬州營田、後槽兩務所管課利斛斗錢物、人戶 牛具、屯官等,宜並割屬州縣官。舊額稅課,其務及職 員並廢其課額。內有紅花紫草菜淀麻等,據時估納 錢折絲絹亦不得。其係官桑土、牛具什物,並賜見佃 人為永業。其城郭內宅舍房店,奏取進止。其秋夏納 稅疋段不成端疋者,許人戶合端疋,不得以零尺納 錢。其疋並須本色,不得邀納價錢,改換色目。如省司 品配,不在此限。其二省司元納《夏秋稅》疋段每疋納 十錢,每貫七錢;絲綿細線每十兩納耗半兩,糧食每 石耗一斗八錢,蒿草每十束耗一束錢五分,鞋每兩 一錢,此外別無配率。今後青州所管州縣,並依省司 則例供輸,如違,罪無輕恕。」其三,劉銖在任時,於苗畝 上每畝徵車腳錢,每頃配柴炭,今後並止絕。其四州 司每年配和買稈草及「苫營草,今後並止絕。如有關 三司指揮,及五所徵食鹽錢,每貫別納腳錢,今後止 絕。其六,別徵進奏院糧課錢及遞鋪錢鞋分配縣鎮, 今後並止絕,要即於州司公用錢內支遣。其七,州司 配徵啖馬藥及汎配藥,又縣鎮科配石炭紅花紫草, 今後並止絕,不得配率。又州司於夏苗上配納麥麪, 今後據」州合用多少,量於近縣配納,不得遍據諸縣。 其八,舊例州縣供納夏秋租稅皆畢,頃追人吏到州, 勘會此後止絕,稅無欠少,不得追集縣吏。已前事件, 已降宣命處分。其屬郡淄、登、萊等州,如有前項舊弊, 亦依青州例施行。是月,昭義言:「諸縣欠去年秋稅,乞 折納錢絹。」從之。 又按《冊府元龜》:三年五月,滄州言 「營田務戶納去年空地苗稅不迨,乞除放」從之。

顯德元年南郊禮畢大赦改元世宗即位放減兩京及諸道稅租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顯德元年「春正月丙子朔,有事 於南郊,大赦,改元。」 按《世宗本紀》,「元年正月丙申,皇 帝即位。三月辛巳,大赦。」

按《冊府元龜》:元年正月,帝南郊禮畢,詔曰:「諸州府廣 順二年已前逋欠稅沿徵錢並放。其二年終已前,主 持省錢及主倉庫敗闕者,據納家業外,無抵當者,並 釋放。」三月,詔曰:「兩京及諸道州府人戶所欠去年秋 夏稅租,其沿徵物色,並與除放。」四月,世宗攻河東。庚 午,於潞州詔曰:「當州諸縣及澤州數縣,昨經賊軍傷 踐處,人戶所徵今年夏稅斛㪷錢帛,三分與放一分; 內有村坊元不遭軍寇傷踐者,不在蠲放之限。」十月 癸亥,帝謂侍臣曰:「昨諸道戶民有詣闕訴水災者,因 遣使按之,令睹奏報,有此舊額出剩者,今歲豐熟,必 可輸納。或他時小有不稔,便因編氓。所檢出頃畝,宜 令三司補舊額外,與減一半。」

世宗顯德二年秦鳳州平除二稅免三年役并除雜色差科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 月,秦鳳州平。詔「應秦鳳階成等州管內,顯德二年十 一月已前城下功役百姓為矢石所害者。本戶除二 稅外,放免三年差役。令後除秋夏兩稅徵科外,應為 屬所立諸般科率名目及非理徭役。一切停罷。」 按《文獻通考》:二年敕:「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 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如三周年內本戶來歸業者, 其桑土不以荒熟,并莊園交還一半。其承佃戶自出 力蓋造到屋舍,及栽種樹木園圃,並不在交還之限。 如五周年後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塋外,不在交付。 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蒔,秪仰交割與 歸業戶佃蒔。其近北諸州陷番人戶來歸業」者,「五周 年內,三分交還二分;十周年內還一半;十五周年內, 三分還一分;此外不在交還之限。」應有冒佃逃戶物 業不納租稅者,其本戶歸業之時,不計年限,並許總 認。

顯德三年,免差徭,減重賦。定兩稅起徵之期及納官 紬絹幅尺。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六月 詔曰:「應諸州夫役,自來有沒於矢石者,其本戶並放 免三年差徭。」 又按《冊府元龜》:三年十月敕曰:「齊州 管內,元於秋苗上俵配蠶鹽,謂之察頭鹽。每一石徵 錢三千文。苗畝雖減於舊時,鹽數不侈於往日,且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