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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一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一

  宋一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五則 開寶九則 太宗太平興國四則 雍熙三則 端

  拱二則 淳化四則 至道三則 真宗咸平六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六則 天禧三

  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八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三則 寶元二則 康定一則 慶曆

  八則 皇祐六則 至和二則 嘉祐五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一卷

賦役部彙考十一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免租給復又許民闢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多入民租者罪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六月甲申,免澤州今年 租。丁亥,上如潞。辛卯,免附潞三十里今年租,丁夫給 復三年。十一月戊申,揚州平。庚戌,給攻城役夫死者, 人絹三匹,復三年。」 按《食貨志》:「自唐建中初,變租庸 調法,作年支兩稅,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 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斂,增額而繁征,至 於」五代極矣。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凡田 之在官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 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 曰丁口之賦,百姓歲輸身丁錢米是也;曰雜變之賦, 牛革蠶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是也;歲賦之物, 其類有四:曰穀,曰帛,曰金鐵,曰物產是也。穀之品七: 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 雜子。帛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紗,五曰 絁,六曰紬,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 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物 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 竹木、麻、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 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 遠,謂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輸則變而取之, 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 暮而寬為之期,所以紓民力。諸州歲奏《戶帳》,具載其 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兩物折科,物非土地 所宜而「抑配者,禁之。」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 歲租,吏緣為姦,稅不均適,繇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蕪。 太祖即位,詔許民闢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 額。選官分涖京畿倉庾,及詣諸道受民租調,有增羨 者輒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棄市。

建隆二年,詔免賦。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春正月壬子,詔免賦,謂宰臣 曰:「比命使度田,多邀功弊,民當慎其選,以見朕意。」 建隆三年,詔文武官諸軍使不得占州縣役戶,州縣 不得役道路居民。定諸州戶為九等。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春正月庚辰,詔郡國不得役 道路居民。五月甲申,詔均戶役,敢蔽占者有罪。十二 月丙戌,詔縣置尉一員,理盜訟,置弓手,視縣戶為差。」

按《食貨志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 宋因前。

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 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 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 雜職、虞𠋫、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 吏,須不礙役乃聽。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臺省、寺 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 居民為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 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於籍,上四 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役有貧富,隨時升降。詔 加裁定。

按《文獻通考》:「三年舊制,凡有課役,皆出於戶民。郡國 輦運官物,率以僑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內諸司、 臺省監、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及諸州不得役道 路居民為遞夫。五月,詔令佐檢察差役有不平者,許 民自相糾察,舉京百官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乾德元年詔禁諸州里胥縣吏索賂於民者定入租稅之數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元年秋七月辛亥朔,定州縣 所置雜職、承符、廳子等名數。冬十月庚辰,詔州縣徵 科置簿籍。 按《食貨志》:「舊諸州收稅畢,符屬縣追吏 會鈔,縣吏厚斂里胥以賂州之吏,里胥復率於民,民 甚苦之。建隆四年乃下詔禁止,令諸州受租籍不得 稱分毫、合龠、銖釐絲忽,錢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 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紬不滿半疋、絹不滿 一疋者,許計丈尺輸直,無得三戶五戶聚合成疋,送 納煩擾。」民輸夏稅,所在遣縣尉部弓手於要路巡護。 後聞擾民,罷之,止令鄉耆壯丁防援。諸州稅籍,錄事 參軍按視,判官振舉。形勢戶立別籍,通判專掌督之。 二稅須於三限前半月畢輸。歲起納二「稅,前期令縣 各造稅籍,具一縣戶數、夏稅、秋苗畝桑功及緣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