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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帳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長吏廳;縣籍亦用州 印,給付令佐。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 一日,並限四十五日畢。開封府等七十州夏稅,舊以 五月十五日起納,七月三十日畢。河北、河東諸州,氣 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納,八月五日畢。潁州等一十 三州及淮南、江南、兩浙、福建、廣南、荊湖、川陝五月一 日起納,七月十五日畢。秋稅自九月一日起納,十二 月十五日畢,後又並加一月,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 早晚不同,有司臨時奏裁。」繼而以河北、河東諸州秋 稅多輸邊郡,常限外更加一月。江南、兩浙、荊湖、廣南、 福建土多秔稻,須霜降成實,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 納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限前畢,減選升資。民 逋租踰限,取保歸辦,毋得禁繫。中國租二十石輸《牛 革》一,準錢千;川、蜀尚循舊制,牛、驢死,革盡入官。乃詔 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

按:《文獻通考》:「建隆四年。」是歲十一月甲子改元乾德詔「令逐縣每 年造形勢門戶內夏秋稅數文帳,內頑猾逋欠者,須 於限內前半月了足。」

此係見任文武職及州縣勢要人戶。

詔曰:「自頃兵荒,人民流徙,州縣未嘗檢覆,親鄰代輸 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戶籍頃畝以聞,即檢 視之。」

乾德二年夏,四月己酉,免諸道今年夏稅之無苗者。 十二月丁巳,蠲歸、峽秋稅。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三年春正月丙申,蜀平,除管內逋賦,免夏稅及 沿徵物色之半。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四年,免蜀租,禁受納稅賦細數。

按《宋史太祖本紀》,「四年二月甲子,免西川今年夏稅 及諸徵之半,田不得耕者,盡除之。秋七月庚辰,罷劍 南蜀來麥征。華州旱,免今年租。八月丁酉,詔除蜀倍 息。」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倘規致 於羨餘,必深務於掊克。知光化軍張全操上言,三司 令諸處倉場主吏,有羨餘粟及萬石、芻五萬束以上 者,上其名,請行賞典。此苟非倍納民租,私減軍食,何 以致之?宜追寢其事,勿頒行,除官所定正耗外,嚴加 止絕。」

按《後山談叢》:「四年,詔諸道受納稅賦,不得稱分、毫、合、 勺、銖、絲、忽。」

乾德五年秋七月己酉,免水旱災戶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五年,禁諸州職官私占役戶供課。」

開寶元年六月癸丑朔詔民田為霖雨河水壞者免今年夏稅及沿徵物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二年。詔毋抑配兩稅折科。復丁夫死太原之家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冬十月戊子。詔相深趙三州 丁夫死太原城下者。復其家。

按《玉海》,「二年四月己卯。詔兩稅折科。非土宜毋得抑 配。」

開寶三年,詔「諸州府兩稅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 得抑配。」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按此與玉海載

在「二年」 者同,或有一誤,姑並存之。

開寶四年二月己丑,廣南平。辛卯,大赦,免二稅。冬十 月辛巳,除廣南舊無名配斂。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五年,省役除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五年春正月壬寅,省州縣小吏及 直力人。六月丁酉,詔淫雨河決,沿河民田有為水害 者,有司具聞,除租。」

開寶六年秋七月丙辰,減「廣南無名率錢。」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諸倉場受納所收頭子錢,一半 納官,一半公用,令監司與知州、通判同支使。是歲,令 川峽人戶兩稅以上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疋收 八文絲綿一兩、茶一斤、稈草一束各一文。」頭子錢納 官始於此。

開寶七年十一月丁亥,秦、晉旱,免蒲、陝、晉、絳、同、解六 州逋賦,關西諸州免其半。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八年,蠲復兵賊傷殘等處,免開封秋租,又定輸 紬絹、牛革之制。

按《宋史太祖本紀》,「八年五月乙酉,詔武岡、長沙等十 縣民為賊鹵掠者,蠲其逋租,仍給復一年。十一月乙 未,江南平,十二月辛丑,赦江南,復一歲,兵戈所經二 歲。辛亥,免開封府諸縣今年秋租十之三。」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今後民輸稅紬絹不滿疋者,許 計丈尺納價錢,毋得以三戶五戶聚合成疋,送納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