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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三月辛丑。京東西水災。賜民 租十之五。冬十月癸卯,蠲京東西淮浙被災民租。 按《食貨志》。凡歲賦穀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 銀絲綿以兩計,槁秸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 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 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其折變及移輸 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按《文獻通考》,「大凡租稅,有穀、帛、金鐵、物產四類。穀之 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 七曰雜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粱穀、鹼床粟、秫米、黃 米。稻之品四:秔米、糯米、水穀、旱稻。麥之品七,曰小麥、 大麥、青稞麥、𪍿麥、青麥、白麥、蕎麥。黍之品三曰黍、蜀 黍、稻、黍。穄之品三曰穄、秫、穄、𪋩、穄。菽之品十,六曰豌」 豆、大豆、小豆、綠豆、紅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黃豆、胡 豆、落豆、元豆、蓽豆、巢豆、雜豆。雜子之品九:曰脂麻、床 子、稗子、黃麻子、蘇子、苜蓿子、菜子、荏子、草子。布帛絲 綿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紗,五曰絁,六 曰紬,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 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物產之 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 麻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六畜 之品,三曰馬、羊、豬。齒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 皮、牛皮、狨、鵝翎、雜翎。竹之品,四曰竹、箭簳、竹、箬葉、 蘆䕠。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 黃麻、冬苧。麻草之品,五曰紫蘇、茭紫草、紅花雜草。芻 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魚 油。紙之品,五曰大灰紙、三抄紙、芻紙、小紙、皮紙。薪之 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雜物之品,十曰「白膠香、桐子 麻、鞋版、瓦堵笪、磁器、笤箒、麻剪、藍淀」、《草薦》。至道末,歲 收穀二千一百七十萬七千餘石,錢四百六十五萬 六千餘貫,絹一百六十二萬五千餘疋,絁紬二十七 萬三千餘疋,布二十八萬二千餘疋,絲線一百四十 一萬餘兩,綿五百一十七萬餘兩,茶四十九萬餘斤, 芻茭三千餘萬圍,蒿二百六十八萬餘圍,薪二十八 萬餘束,炭五十三萬「餘秤,鵝翎、雜翎六十二萬餘莖, 箭簳八十九萬餘隻,黃鐵三十萬餘斤。」此皆踰十萬 之數者,他物不復紀。天禧末所收穀增一百七萬五 千餘石,錢增二百七十萬八千餘貫,絹減一萬餘疋, 絁紬減九萬二千餘疋,絲線減五十萬五千餘兩,布 增五萬六千餘疋,綿減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兩,茶 增一「百一十七萬八千餘斤,芻茭減一千一百萬五 十餘圍,蒿減一百萬餘圍,炭減五十萬四千餘秤,鵝 翎、雜翎增一十二萬九千餘莖,箭簳增四十七萬餘 隻,黃鐵增五萬餘斤,又鞋八十一萬六千餘量,麻皮 三十九萬七千餘斤,鹽五十七萬七千餘石,紙十二 萬三千餘幅,蘆䕠二十六萬餘張。」大率名物約此。其 折變及移輸比壤者,視當時所須焉。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立限田法勢家挾他戶田者許人告予所挾田三之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興初,始立限 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予所挾田三之一。」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 言「軍地方四十里,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 願復為縣。」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捐役人。自是數下 詔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又 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 自言。 又按志:仁宗即位之初,上書者言賦役未均, 田制不立,因詔限田

按,《文獻通考》:「乾興元年十二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 言:「伏見勸課農桑,曲盡條目,然鄉閭之弊,無由得知。 朝廷惠澤雖優,豪勢侵陵罔暇,遂使單貧小戶力役 靡供,乃歲豐登,稍能自給,或時水旱,流徙無從,戶籍 雖有增添,農民日以減少。以臣愚見,且以三千戶之 邑五等分等,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約千戶,官員形 勢,衙前將吏不啻一二百戶,並免差遣。州縣鄉村諸 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戶。如此則二三年內,已總遍 差,纔得歸農,即復應役,直至破盡家業,方得休閒。所 以人戶懼見稍有田產,典賣與形勢之家,以避徭役, 因為浮浪,或縱惰游。更有諸般惡倖,影占門戶,田土 稍多,同居骨肉及衙前將吏各免戶役者,除見莊業 外,不得更典賣田土。如違,許人告官,將所典賣沒官, 自然減農田之弊,均差遣之勞,免致私役不禁,因循 失業。其罷任前資官元無田者,許置五頃為限。」詔三 司定奪。三司言:「准《農田敕》,應鄉村有莊田物力者,多 苟免差徭,虛報赴移,與形勢戶同情啟倖,卻於名下 作客戶隱庇差徭,全種自己田產。今與一月自首放 罪。限滿不首」,許人告論,依法斷遣支賞。又准敕「應以 田產虛立契典賣,於形勢豪強戶下隱庇差役者,與 限百日,經官首罪,改正戶名;限滿不首,被人告發者, 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決配。」今准臣僚奏,欲諸命 官所置莊田,定以三十頃為限,衙前將吏合免戶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