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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定以十五頃為限。所典買田,只得於一州之內典 買。如祖父遷葬,別無塋地者,數外許更置墳地五頃。 若地有崖嶺,不通步量、刀耕火種之處,所定頃畝,委 逐路轉運使別為條制,詣實申奏。又按《農田敕》:「買置 及析居歸業佃逃戶未併入本戶者,各共戶帖供輸。 今並須割入一戶下,今後如有違犯者,科罪,告人給 賞。」並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詔罷公田重復取賦者又罷州縣賦入實行簿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元年三月丙子,賜城中民八 十以上者茶帛,仍復其家。秋七月壬申,詔職田遇水 旱蠲租如例。辛巳,蠲天下逋負 按《食貨志》:「宋克平 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 常加划革,尺縑斗粟,未聞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 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凶歉,亦輒蠲之。 而」又田制不立,甽畝轉易,丁口隱漏,兼并冒偽,未嘗 攷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丁謂嘗言二十而稅 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寬畿縣 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 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 不足。」特詔量減支移。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 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至是,發 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書屯 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緡,詔 減緡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監察御史朱諫以為傷 民不可,既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緡,詔悉 蠲之。後又詔公田重復取賦者皆罷。 又按《志》,州縣 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 別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 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

按:《文獻通考》:「天聖初,詔流民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 三年而後收賦,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 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期百日復業,蠲賦役五年, 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天聖三年,蠲租復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丙午,詔邊戶為羌所 擾者,蠲租復役二年。八月戊午,以忠州鹽井歲增課。 夔州奉節、巫山縣舊籍民為營田,萬州戶有稅者,歲 糴其穀,皆為民害,詔悉除之。辛未,蠲陝西州軍旱災 租賦。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

天聖四年,蠲諸郡被水民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六月丁酉,詔畿內、京東西、淮 南、河北被水民田,蠲其租。秋七月辛未,減兩川歲輸 錦綺,易綾紗為絹,以給邊費。」

天聖五年冬十月辛未,罷陝西青苗錢。十一月丁酉 朔,以陝西旱蝗,減其民租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復河北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丁丑,貸河北流民復 業者種食,復是年租賦。癸未,命官減三司歲調上供 物。六月丙寅,罷戎瀘諸州穀稅錢。八月乙丑,詔免河 北水災州軍秋稅。冬十月甲申,除福州民逋官莊錢 十二萬八千緡。」

天聖七年。夏四月庚寅。赦天下。免河北被水民租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九年春正月辛未,減畿內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 年,詔「除罰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聖時,貝州言 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詔除之。自 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眾。

明道元年三月己亥除婺秀州丁身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詔「三司併合稅名,仍置籍催科。」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二月丁未。躬耕籍田。大 赦。冬十月甲辰。詔以兩川歲貢綾、錦、羅、綺、紗。以三之 二易為紬絹供軍須。癸丑。下德音。緣二太后陵應奉 民戶。免租賦、科役有差。十二月甲辰。以京東饑。出內 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是歲畿內、京東西、河北、河 東、陝西蝗,淮南、江東、兩川饑。遣使安撫,除民租。」 按 《食貨志》: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為 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 司歲附帳籍,並緣侵擾,民以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 田,因詔三司以類併合,於是悉除諸名品,併為一物, 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景祐元年復議置實行簿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春正月甲申,淮南饑,出 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庚寅,詔停淮南上供一 年。二月甲辰,權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三月壬午,免 諸路災傷州軍今年夏稅。六月庚子,免畿內被災民 稅之半。 按《食貨志》:元年侍御史韓瀆言,「天下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