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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閏正月辛丑。貝州平。甲辰。詔 兵所踐民田。蠲其稅。

皇祐元年六月甲子蠲河北復業民租賦二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二年,命近臣同三司較天下財賦出入之數,蠲 河北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二年春正月壬子,命近臣同 三司較天下財賦出入之數。十一月丁卯,河北水,詔 蠲民租。出內藏錢四十萬緡、絹四十萬匹,付本路使 措置是歲芻糧。」

皇祐三年,減郴、永州、桂陽鹽丁身米。漳、泉、興化亦損 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丙子,減郴、永州、桂陽 鹽丁身米,歲十萬餘石。十一月辛亥,減漳州、泉州、興 化軍丁米。」 按《食貨志》:「天聖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 錢,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 三年,帝命三司減郴、永州、桂陽鹽丁米,以最下數一 歲為準,歲減十餘萬石。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 皇祐四年,免諸路稅役。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冬十月丁亥,以諸路饑疫,并 征徭科調之煩,令轉運使、提點刑獄、親民官條陳救 恤之術以聞。十一月戊午,詔免江西、湖南、廣南民供 軍須者今年秋租十之三。」是歲,河北路及鄜州水,蠲 河北民積年逋負鄜州民稅役。

皇祐五年,蠲被兵州縣租徭,又詔「州郡上民災害以 寬民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二月甲申,赦廣南,凡賊所過 郡縣,免其田租一年,死事家科徭二年。丁亥,下德音, 丁壯饋運廣南軍須者,減夏稅之半,仍免差徭一年。 五月戊申,詔轉運使毋取羨餘以助三司。閏七月戊 辰,詔廣南民逃未還者,限一年歸業,其復三歲。八月 丁酉朔,詔民訴災傷而監司不受者,聽州軍以狀聞。」 冬十月丁巳,詔以蝗旱,令監司諭親民官上民間利 害。十一月戊子,放天下逋負。十二月戊午,詔轉運官 毋得進羨餘。

皇祐 年,詔復廣西賦布匹價錢,又損開封諸縣田 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皇祐中,詔廣西 賦布匹為錢二百,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 令復故。」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 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詔申飭之。又損開封諸縣 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著於法,支移折變,貧弱者尢 以為患。景祐初,嘗詔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 皆免。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其後 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久之,復 詔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復變他物, 或增取其直,重因良農。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詔令。自 今有此,州長吏即時上聞。」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 意焉。

至和元年二月庚子詔民疫死者蠲戶稅一年無戶稅者給其家錢三千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至和元年九月,詔滄州均田稅,民或未便,其 令復輸如舊。」

至和二年,姑罷里正衙前行《五則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三月,以旱,除畿內民逋芻及 去年秋逋稅,罷營繕諸役。夏四月辛亥,定差衙前法。」

按:《食貨志》:「皇祐中,詔州縣里正、押司、錄事,既代而」

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 前。初,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里 正衙前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 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 每鄉被差疏密,與貲力高下不均。假有一縣甲乙二 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貲為錢三百萬;乙鄉第 一等戶五戶計貲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 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 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請罷里正衙前,命轉運 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 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貲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 差人放此,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而役 簡者,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里正主督租賦,請以 戶長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 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而知制誥韓絳、蔡襄 極論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絳請行鄉戶五則之 法,襄請以產錢多少定役重輕。至和中,命絳、襄與三 司置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復趨江東, 殿中丞蔡稟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因請「行 《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貲產多寡置籍,分為五則, 又第其役輕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 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 戶五十,以備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