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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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遂更 箸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自罷 里正衙前,民稍休息。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 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勞 弊者議賞。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縣力役, 多所裁損,凡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嘉祐元年蠲諸路被災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元年春正月甲子,赦天下,蠲 被災田租及倚閣稅。六月辛未,免畿內、京東西、河北 被水民賦租。秋七月乙酉,命京東西、湖北監司分行 水災州軍,振饑蠲租。」

嘉祐三年十二月己巳,詔「三司歲上天下稅賦之數, 三歲一會虧贏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命近臣同三司減定民間科率,民八十以 上復一丁。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戊戌,命近臣同三司減 定民間科率。冬十月癸酉,大祫於太廟,大赦。詔民父 母年八十以上復其一丁」 按《食貨志》:「四年復命轉 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 無業者弛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復增取。」時廣 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自是所輸無幾矣。 嘉祐五年復行《均田法》,以民不便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夏四月丙戌,命近臣同三司 議均稅。」 按《食貨志》:「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 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天下墾 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迺減 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後田京 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歲增 賦」穀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 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輸如 舊。嘉祐五年,復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祕書丞高 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纔均數郡田而止。

按《玉海》,「五年四月丙戌,詔均天下田稅,命三司使包 拯等詳定。六月丙寅,張掞同詳定。」

嘉祐六年秋七月丙戌,詔「淮南、江、浙水災,差官體量 蠲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酉,命呂景初同詳定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