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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二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二

  宋二英宗治平四則 神宗熙寧六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二卷

賦役部彙考十二

宋二

英宗治平元年科陝西戶三丁之一為義勇軍蠲被水諸州租賦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元年十一月乙亥,科陜西戶 三丁之一,刺以為義勇軍,凡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 五人,各賜錢二千。」是歲,畿內宋、亳、陳、許、汝、蔡、唐、潁、曹、 濮、濟、單、濠、泗、廬、壽、楚、杭、宣、洪、鄂、施、渝州、光化、高郵軍 大水,遣使行視,蠲其賦租。

治平 年歲賦所增及蠲除不追各有數。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凡歲賦,穀以 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槁桔薪 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皇祐中比景德之數增四 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 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 百姓,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 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 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減 者,又不在此。蓋不可悉數云。

治平三年,詔察調役利病以聞。諫官司馬光言:「衙前 當募人為之,輕役則用農民。」

按《宋史英宗本紀》:「三年三月庚申,彗星晨見於室。癸 酉,以災異責躬,詔轉運使察獄訟調役利病大者以 聞。」

按《文獻通考》:「英宗時,諫官司馬光言:『置鄉戶衙前以 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富者反不如貧,貧者不敢求 富。臣嘗行於村落,見農民生具之微而問其故,皆言 不敢為也。今欲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 十疋之帛,鄰畢視為富室,指抉以為衙前矣,況敢益 田疇,葺閭舍乎?臣聞其事,惄焉傷心。安有聖帝在上, 四方無事,而立法,使民不敢為久生之計乎?臣愚以 為凡農民租稅之外,宜無所預。衙前當募人為之,以 優重相補,不足則以坊郭上戶為之。彼坊郭之民,部 送綱運,典領倉庫,不費二三,而農民常廢八九。何則? 儇利戅愚之性不同也。其餘輕役,則以農民為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官吏議寬減徭《役之法》。又詔 「減逃田稅額,蠲山陵役民賦。」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六月辛 未,詔天下官吏有能知徭役利病可議寬減者以聞。 九月丁丑,詔減諸路逃田稅額。戊子,詔民役山陵者 蠲其賦 按《食貨志》:「四年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間 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其詔中外 臣庶條陳利害以聞』。」先是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 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 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 祖母及其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 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并於同等見存之戶。望博 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寄。」役法更議始 此。 又按《志》,四年詔曰:歲比不登,今春時「雨,農民桑 蠶穀麥,眾作勤勞,一歲之功,併在此時。其委安撫、轉 運司敕戒州縣吏,省事息民,無奪其時。」諸路逃田三 十年者除其稅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 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 分,著為令。

按,《文獻通考》:四年六月,詔:「州縣差役仍重,勞役不均, 其令逐路轉運司遍牒轄下州軍,如官吏有知差役 利害可以寬減者,實封條析以聞。」

神宗熙寧元年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元年。知諫 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民間規避重役。土 地不敢多耕。而殷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 近年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 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 施行。」後帝閱內藏庫奏。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 吏邀乞,踰年不得還者。帝重傷之,乃詔制置條例司 講立《役法》。

按《文獻通考》:元年,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 戶五年內凡科役皆免。今汝州四縣如有客戶,不過 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決,與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竄,田 土多荒。乞仍舊法,五年內無差科。」從之。

熙寧二年,創置三司條例,始行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