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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閣放之備。 又按《志》,「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 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 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 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於民,若逃 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 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 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 是焉。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 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熙寧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 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

按《文獻通考》:四年,上召二府對資政殿,馮京言「修差 役、作保甲,人極勞弊。」上曰:「詢訪鄰近百姓,亦皆以免 役為喜。蓋雖令出錢而復其身役,無追呼刑責之虞, 人自情願故也。」文彥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 以失人心。」上曰:「更張法制,於士大夫誠多不悅,然於 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 姓治天下也。」四月,從提舉常平陳知儉之請,罷許州 衙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初,諸路 衙前以公使多所賠費,有至破家者,至是始更以軍 校。其後行於諸路,人皆便之。

熙寧五年,頒《方田均稅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八月甲辰。頒方田均稅法。十 二月戊寅。詔寺觀奉聖祖及祖宗陵寢神御者免役 錢 按《食貨志》。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 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并式頒之天下。以東西 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 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 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 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 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均稅 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 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 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 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 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 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 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 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 之,諸路倣焉。

熙寧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子五錢」,行給田募役法。 又以呂惠卿言,行《手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二月癸未,詔三司歲會天下 財用出入之數以聞。八月辛卯,詔免淮南、開封府來 年春夫,除放邢、洺等州秋稅。冬十月庚辰,置三司會 計司,以韓絳提舉。 按《食貨志》:「七年,詔役錢千別納 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 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諸路公人如弓箭 手法給田,募人為之。凡逃絕監牧之田,籍於轉運司 者,不許射買請佃。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覈其 所直,準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於轉運司。衢 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司 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費多難贍。」乃 欲改法。遂詔:「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餘 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 之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 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 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併屋宅分 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買田 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將造簿, 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 高下,分為五等。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 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眾兩月,使 悉知之。」詔從其請。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 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 賦。苗役一稅一替。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 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又按《志》:「七年,帝以久旱為憂,翰林學士承旨韓維。」

言:「畿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於民,至伐桑 為薪以易錢,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帝頗感悟。太皇太 后亦嘗為帝言:「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錢,盍罷之。」會 百姓流離,帝憂見顏色,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安石 不悅,屢求去。四月,出知江寧府。然安石薦韓絳代相, 仍以呂惠卿佐之,於安石所為,遵守不變。 按《蒲宗 孟傳》,宗孟為三司提舉帳司官,呂惠卿制手實法,然 猶許災傷五分以上不預。宗孟言:「民以手實上其家 之物產,而官為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而 均齊其力役,天下良法也。然災傷五分不預,為臣以 為使民自供,初無所擾,何待豐歲?願詔有司勿以豐 凶弛張其法。」從之,民於是益病矣。

按:《文獻通考》:七年詔役錢每千別納頭子五錢,凡修 官舍、作什器、夫力輦載之類,皆許取以供費,若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