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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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用,許以情輕贖銅錢足之。 先是,凡公家之費有 敷於民間者,謂之圓融,多寡之數或出臨時,污吏乘 之以為姦,習弊滋久。至是,詔輒圓融者以違制論,不 以去官赦原。 又詔:聞定州民有拆賣屋木以納免 役錢「者,令安撫、轉運、提舉司體量,具實以聞。」 王安 石白上言:「百姓賣屋納役錢,臣不能保其無此。然論 事有權,須考問從前差役賣屋賠填與今賣屋納役, 孰多孰少,即於役法利害,灼然可見。」 又詔:「崇奉聖 祖及祖宗陵寢神御、寺院宮觀免納役錢,諸旌表門 閭有敕書及前代帝王子孫於決有蔭者,所出役錢, 依官戶法,賜號處士,非因技授者准此。」 七月,參知 政事呂惠卿獻議曰:「免役出錢,或未均出,於簿法之 不善。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 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 產、物力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戶長豈能盡知其貧 富之詳?既不令自供手實,則無隱」匿之責,安肯自陳? 又無賞典,孰肯糾抉?以此舊簿不可信用。謂宜倣「手 實之意,使人戶自占家業,如有刊匿,即用隱寄產業 賞告之法,庶得其實。」於是遂行手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