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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三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三

  宋三熙寧三則 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八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三卷

賦役部彙考十三

宋三

熙寧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又罷手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八年八月丙申,減官戶役錢 之半。冬十月壬寅,罷手實法 按《食貨志》:「王安石言 給田募役,有害十餘。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 如舊,闕者弗補。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 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 上有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併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至是惠卿 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 詳定以聞。

按:《文獻通考》:八年十月詔:「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 私煩擾,其權罷,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初,呂惠卿創 行手實法,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不便。至是惠 卿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役法初行,且用丁產戶籍, 故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其均錢之法,田頃可用 者視田頃稅數,可用者視稅數,已得家業貫伯者視」 家業貫伯,或隨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 大約已定,而民樂輸矣。安用剔抉披索,互相糾告,使 不安其生耶?凡民所以養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 欲盡數供析出錢,則本用供家,不專於租賃營利;欲 指為供家之物,則有時餘羨,不免須貿易與人。則家 家有告訐之憂,人人有隱落之罪,無「所措手足矣。夫 行商坐賈,通貨殖財,四民之一也。其有無交易,不過 服食器用、粟米財蓄、絲麻布帛之類,或春有之而夏 已析閱,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則公家簿書如何拘 轄,隱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嚚訟者趨賞報怨而 公相告訐,畏怯者守死忍餓而不敢為生,其為未善 可知矣。」故降是詔。 又按《通考》,八年詔問罷耆戶長、 壯丁之法,何人建議,及以此議奏呈。帝曰:「已令出錢 免役,又排甲使為保丁,責之催科,失信於民。又保正 本令習兵,何可更共二役?」安石曰:「保丁戶長,皆百姓 為之,令罷差戶長,使為保丁,數年或十年方催一稅, 其在役不過二十餘家,於人情無所苦。《周官》:什伍其 民,有軍旅,有田役,若謂保丁止供教閱,不知餘事屬 何人也。」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 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又詔官 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 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有物產者,隨所輸錢 等第不及者,并一多處。以司農寺言戶減免錢「數,及 民戶兩處有物產者出錢不一」故也。

熙寧九年,詔「減寬剩餘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以荊湖兩 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 年。尋詔「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 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 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 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 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 不願就募,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乞募 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復舊額,約募錢足 用,其寬剩止留二分。」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 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萬貫、石、匹、兩,金銀、 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 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 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 九萬三千二十貫、石、匹、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 六十七貫、石、匹、兩。

按《文獻通考》:九年,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 與民均財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無役者不可不使 之助。金重役不過衙前、耆戶、長散從官之類。衙前即 坊場、河渡錢自可足用,其餘取於坊郭、官戶、女戶、單 丁、寺觀之類,足以賦祿,出錢之戶不多,則州縣易於 督斂,重輕相補,民力均。」詔司農寺相度以聞。

熙寧十年,詔「役錢通物力,稅錢輸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知彭州呂 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 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自熙寧六年施 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 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以成都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