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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千九百三十七貫、石、斤領。

荊湖南路田三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九十六 畝,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頃五十九畝,見催額一百 八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二貫、石、疋、丳、斤、束、莖、兩。 夏稅四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四貫、石、疋、兩、丳、斤。 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疋、斤、束、 莖。」

「荊湖北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九百八十一頃二十九 畝,官田九百三頃七十八畝,見催額一百七十五萬 六千七十八貫、石、疋、兩、張、量、塌、條、束、斤、領、竽隻。 夏 稅五十一萬五千二百七貫、石、疋、兩、張、量、塌、條。 秋 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疋、斤、束、莖。 福建路田一十一萬九百一十四頃五十三畝,官田 五頃」三十七畝,見催額一百一萬六百五十貫、石、疋、 斤。 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二百九十二貫、石、疋、斤。 秋稅八十四萬四千三百五十八貫、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萬六千六十二頃五十八畝,官田 六十五頃一十九畝,見催額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三 十二貫、石、疋、兩、張、斤、擔。 夏稅七萬五千八百貫、石、 疋、兩、張、斤。 秋稅八十五萬九百三十二貫、石、疋、束、 斤、擔。」

梓州路田為山崖,難計頃畝,見催額八「十三萬四千 一百八十七貫、石、疋、兩、斤、擔、束、量。 夏稅二十三萬 八千九百八十三貫、石、疋、兩、斤、擔 ;秋稅五十九萬 三千二百四貫、石、疋、束、量、斤、擔。」

利州路田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一頃五畝,官田一千 九十九頃八十四畝,見催額六十六萬五千三百六 貫、石、疋、兩、斤、束等。 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七百二十 四貫、石、疋、兩、斤。 秋稅四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二 貫、石、疋、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頃九十七畝,官田二百 二十三畝,見催額一十四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貫、石、 疋、兩、團、斤、角、束 ;夏稅七萬四千二百九貫、石、疋、兩、 團、斤、角。 秋稅六萬六千八百七十三貫、石、疋、束。 廣南東路田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五頃一十八畝,官 田二百七十頃七十二畝,見催額七十六萬五千七 百一十五貫、疋、斤、石。 夏稅一十三萬五千七百六 十四貫、疋、斤。 秋稅六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一貫、 石。

廣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頃五十二畝,官田四百二 十七頃二十八畝,見催額四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 八貫、石、斤、束、領。 夏稅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二貫、石、 斤。 秋稅三十四萬三千二百七十六貫、石、束、領、斤。

元豐元年蠲被水處租據民訴方田未實者酌中立稅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八月「丁未,詔河北被水 者蠲其租。」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其先 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無訟, 即案以次縣施行。」

元豐二年,減「提舉司吏目給役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二年,提舉 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截定所敷 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 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 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夫廣西之民,身 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 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 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 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 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 元豐三年,減諸路役書歲用寬剩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司農寺丞 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 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 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 路。從之。」 又按《志》: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並具所行 月日上之中書。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於起納錢 半歲諭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時有司往往緩期, 故申約之。州縣又或令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 頗用傷農。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 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 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 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 米止令輸錢於朱崖自糴以便民。」權發三司戶部判 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 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兩 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闕丁凡四十七 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并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 百貫、石、疋兩有奇。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 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