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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人情騷然。

元豐四年八月丙辰,詔「蠲河北東路災傷州軍今年 夏料役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五年,詔「免緣軍供邊稅賦。」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二月「癸酉,以出師,詔緣軍事 役者蠲其賦。六月戊午,詔以成都路供給瀘州邊事, 曲赦免二稅。」

元豐六年,詔「遠方賦不均者,遣使按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御史翟思 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 者眾,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殆 無曠土。近聞轉運司闢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 再致轉徙。望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帝每遇水旱,輒 輕弛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 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詔「修定《役書》,役錢照元定額,保 正、甲頭、承帖人皆罷。」又蠲民緣山陵役者賦。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一月 辛丑,民緣山陵役者蠲其賦。 按《食貨志》:「七年天下 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 錢五百五萬九千,穀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 十七。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帝之力主免役也, 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尢甚。特刱 免「役,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 實解前日困弊,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顧其間采王 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 旱之用。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 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棄此增取」, 帝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 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哲宗立宣仁后,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按 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蓋山野愚戇之人不能 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 欠折倍償不足,有破產者。至於長名衙前,在公精熟, 每經重難,別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致富,何破產之 有?」又曰:「曏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 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 愈重。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 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 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 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 值凶年,無穀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 薪,來年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臣愚以 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定差見雇役 人皆罷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 差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 酬獎。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 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凡免役之法,縱富 彊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於富不利於貧。及 今耳目相接,猶可復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 可復差役矣。」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 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準,餘並除之。若寬剩 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制。」尋詔耆戶長、壯丁皆仍舊 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並罷。

按:《文獻通考》:「八年八月,戶部言,役錢所留寬剩,內有 及三四分已上去處,合行裁減,令所留寬剩不得過 二分,餘並減,其元不及二分處依舊。」從之。 又詔體 量人戶役錢輕重,先從下等減放。 又詔:舊以保正 代耆長、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並罷,如元 充保正、戶長、保丁願不妨本保應募者聽。 知吉州 安福縣上官公隸奏:「臣切怪耆壯、戶長,法之始行也, 皆出於顧,及其既久也,耆壯之役則歸於保甲之正 長,戶長之役則歸於催稅甲頭。往日所募之錢,係承 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許用,而其餘一切封樁。若以為 耆壯、戶長誠可以廢罷,即所用之錢,自當百姓均減 元額。今則錢不為之減,又使保正長為耆壯之事,催 稅甲頭任戶長之責,是何異使民出錢而免役而又 使之執役也?」 侍御史劉摯言:「州縣上戶常少,中下 戶常多。自助役法行以來,簿籍不改,務欲敷配錢數, 故所在臨時肆意陞補,下戶入中,中戶入上。今天下 往往中上戶多而下戶少。富縣大鄉上戶所納役錢, 歲有至數百緡或千緡者,每歲輸納無已,至貧竭而 後有裁減之期。舊來鄉縣差役,循環相代,上等大役 至速,亦十餘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則動須三二年乃 復一差,雖有勞費,比今日歲被重斂之害,孰為多少 也?」

哲宗元祐 年立五年十料之法支移者無過三百里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嗣位。宣仁 太后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