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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巖叟為開封,請隨 等第立貫百為催法。兗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 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 之法。陝西轉運使呂大忠令農戶支移斗輸腳錢十 八。御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以「《稅賦 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 二百里,五等一百里。」不願支移而願輸道里腳價者, 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 得踰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 法。

元祐元年,詔詳定所更定《役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閏二月庚寅,詔韓維、呂 大防、孫永、范純仁詳定役法。八月辛卯,詔常平依舊 法罷青苗錢。 按《食貨志》: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 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 數百以至千緡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產者爾。今 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緡錢無慮數百萬,自 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於 農民矣。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 無大勞費,宜並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監察御史王巖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 盡變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 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復如之,則 大役無偏重之弊。其於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 之資陪,悉用熙寧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殿中 侍御史劉次莊言:「近制許雇耆戶長,須三等已上戶。 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雇。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 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戶部言:「詔: 凡耆戶長、壯丁,並募人供役。竊慮戶長雇錢數少,無 應募者,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輸差壯丁,今 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蓋舊法役 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中書舍人 蘇軾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 災傷。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 三千餘萬貫、石。熙寧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 弓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 法復罷。」因列其五利。王巖叟言:蘇軾乞買田募役,其 五利難信,而有十弊,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 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將轉而他之。而 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 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 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然猶聞闕 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此為比,不切 事情。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 田供役。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 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 揭簿定差之實。既云百姓樂於應募,何以戶降四等, 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任者就供田役, 此豈得云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軾議遂 格。司馬光復奏:「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 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 息;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舊日所差皆土著良 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籍受賕,侵陷官物。又農 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 錢納官。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此 五害也。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 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 簿定差。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 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役最號重難,固有因而 破產者,為此始作助役法,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 別募命官將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若 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若猶矜其 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 產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 上者,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餘物產約此為準, 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尚慮役人利害, 四方不能齊同,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 如未究盡,縣許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 司,轉運司季以聞,朝廷委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 為之敕,務要曲盡。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 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又差役復行,州縣不 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 役錢不可罷。當此之際,願弗以人言輕壞良法。」知樞 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駮奏之。尚書左丞 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 詳定。」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 方列光短,其實小人,不當寘腹心地。」於是詔以資政 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范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王 覿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寧元 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復用,請悉準見 額定差。」先是,差法既復,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