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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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 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 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復拘之入役; 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寖違本 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自今 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 無壅。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 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 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從之。未幾,詔諸路 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 舊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 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 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 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臣僚上言:「朝廷雖立 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須 正身,恐公私未便。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 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踰元募之數。」御史中丞劉 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 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 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盜寇充斥, 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 身自執役,最號強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近日復 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 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欲 乞五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釐為三色。舊有戶 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已 者,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侍御史王巖 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監察御史上官 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東南長名衙 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 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上戶產厚而役輕,下戶 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今若增上戶 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又言:「近許當 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議者謂身任其 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 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 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 泣辭免者,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 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殿中侍御 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後議 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 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 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 矣。」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 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 酬重難,此法為允。」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 久不能決。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眾議,命令 雜下,致久不決。」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諫 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 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 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 緡者,令仍輸錢免役。侍御史王巖叟謂:「此法不見其 利,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 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 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此 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咸賣其業,但 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強戶皆 成中戶。」其後又詔: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 六色戶輸錢助役,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凡 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 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鄉戶衙 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 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詔「郡縣各具差役利害以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翰林學士 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云未便。昔日雇役, 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 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而況農民在官,官 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間 遇差為胥吏,又轉雇慣習之人,尢為患苦。」尋詔郡縣 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按《蘇軾傳》:「軾遷中書 舍人。初,祖宗時,差役行久生弊,編戶充役者,不習其 役,又虐使之,多致破產狹鄉民至有終歲不得息者。 王安石相神宗,改為免役使,戶差高下,出錢雇役,行 法者過取,以為民病。司馬光為相,知免役之害,不知 其利,欲復差役,差官置局,軾與其選,軾曰:『差役、免役, 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斂民財,十室九空,斂聚於上, 而下有錢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專力於 農,而貪吏猾胥得緣為姦。此二害,輕重蓋略等矣』。」光 曰:「於君何如?」軾曰:「法相因則事易成,事有漸則民不 驚。三代之法,兵農為一,至秦始分為二。及唐中葉,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