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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府兵為長征之卒,自爾以來,民不知兵,兵不知農。 農出穀帛以養兵,兵出性命以衛農,天下便之,雖聖 人復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實大類此。公欲驟罷 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罷長征而復民兵,蓋未易也。」光 不以為然。軾又陳於政事堂,光忿然,軾曰:「昔韓魏公 刺陝西義勇,公為諫官,爭之甚力,韓公不樂,公亦不 顧。軾昔聞公道其詳,豈今日作相。不許軾盡言耶。」光 笑之。

元祐三年夏四月戊寅,令諸路郡邑具役法利害以 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五年,以議役法未便者多,令中書舍人王巖叟 等看詳利害,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五年五月壬申,詔「差役法有未備 者,令王巖叟等具利害以聞。」 按《食貨志》:四年右正 言劉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請復雇募,懷姦害政。先 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驩呼相慶。行之 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 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窄者頻年在 役,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 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中、下戶舊輸 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 千。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 甚。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於 百姓者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 常為罪。」知杭州蘇軾亦言:「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 去,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 千,而令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休閒不過六年,則 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併出七十 餘千,苦樂可知。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 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閒不 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何 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盡用,留 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 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 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 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久,三 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尢為未通,自元豐前,不聞 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 足用故也。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輒減刻, 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 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 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千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 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乞促招闕額長名 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 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閒六年。今忽減作二年,幸六 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 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雖云量留一分備用, 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 乃空言無實。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 知來年應役「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 須增取,吏緣為姦,不可勝防矣。大抵六色錢以免役 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 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 用,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閒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 數多。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之數,而會計 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 預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錢通融分給,令州縣盡用雇 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如此則錢均而無弊,雇 人稍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 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眾。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巖 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檢戶曹文字劉安 世同看詳利害。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 投募人所得雇直為則而減半給之;投名衙前,惟差 耆長,他投皆免。

元祐六年,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又議准助軍糧 草支移及災傷折變。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三省援三 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 等已下色役。鄉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 者聽。」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雇直餐錢,慮費廣難 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 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得過舊法元數。」州役之 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 錢募人為之。總計一州雇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於 戶狹役煩鄉分,先與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復差如初。 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對計,或闕或 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應差諸縣手力,合一鄉休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