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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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雇募既終,一役別有。 閒及三年者,復行差法。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 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 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於逐戶之下。每遇差役,即按 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坊場、河渡錢以雇衙 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三省言:「朝廷審定 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 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之地。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 使恪承之。」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 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若戶少無與更代卸役,不及 應閒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狹 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雇此丁,直差不雇外,凡 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閒不 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數,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 數若干,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雇者有 闕,別募人充數,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 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準。 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 力及本等七分者為之。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雇衙 前、州胥外,餘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 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人 願就雇,其選受亦如之。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 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 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 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給之。仍通紐一歲 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於 寬剩數內更留二分,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 年,通迭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 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其七曰:「助錢歲歲 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即隨撥補,使常足 五分之數。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錢 役人,其沿迓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 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雇錢受役。」 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其有蔭應贖及曾 犯徙刑,雖願募不雇。若工藝人,須有貲產人二戶」任 之,雇直雖多,皆不得加於舊法已募之數。其十一曰: 「陝西鎮戍、德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於官,以當募直。 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渡補 還轉運司合輸租課。」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 凡役雇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州上 監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 剩縣分錢數致之戶部。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 於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 遂參行田募之法。

按:《文獻通考》:「六年用有司議,河東助軍糧草,支移無 得輸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免其折變。」

元祐七年十一月癸巳,詔「民罹親喪者,戶以差等與 免徭。」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三 等以下戶,父母喪除役。三等以上戶量納役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詔耆長壯 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 更罷故也。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 除之。三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責輸 三分,服除日仍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