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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四

  宋四紹聖四則 元符三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三則 政和五

  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七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二十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四卷

賦役部彙考十四

宋四

紹聖元年復免役法用元豐八年條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夏四月丁卯,詔諸路復 元豐免役法。 按《食貨志》: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 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 何有不便」范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 也。」遂令戶部議之。右司諫朱紱言:「輸錢免役,有過數 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 便而願自役募,不必給雇者,請詳為裁省。」中書言:「自 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 一,未有底止。」於是詔復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 年見制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許 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 其數。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耆戶「長、壯丁召雇, 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 所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 自下五等人戶始,路置提舉官一員,視提刑置司之 州為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 增損舊法者,畫一條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又詔:「用 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惟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 當息錢亦許貼用。先嘗以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 始。」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雇 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 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凡錢額所敷,取三年 雇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此外 所取寬「餘,不得過通額十分之一。免役錢方復未輸, 且以助役錢給雇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 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 元豐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數。凡元祐溢額 所添廂軍皆罷減。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 易名字,就便應募,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 次蠲遣之。諸路舊立出等高強戶,力轉高,敷取難勝, 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絫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 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 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元豐 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得免役,皇太 妃宜亦如之。」詔皆如請。舊戶「等簿如可略憑,即用之, 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戶部舉 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 代壯丁。

紹聖二年,詔「役人雇直並依元豐舊制,寬剩錢不得 過一分。」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申詔諸路 役人額數、雇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 得過一分。常平免役,元豐止用提舉官專領,轉運、提 刑司自今毋預其事。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 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 比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 苦無公事。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十人,副正之外, 人保各差一大長。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 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 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選家於本保者,而雇直皆從 官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 直固有舊數,其今所雇保正之直,視耆長,保長之直 則視戶長。若應此三役不願替代者,自從其願。壯丁 元不敷雇直處,聽如其舊。承帖雇錢,許以舊寬剩錢 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願就保正長雇役者,許募本 土有產稅戶使為耆長、壯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戶長, 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長不願就雇而輒差雇 者,從徒二年坐罪。」詔皆從之。

紹聖三年,以《常平免役敕令》頒天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左正言孫 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雖省未嘗 廢事,則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豐重,元祐輕,雖輕未 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而盡 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 法,而熙寧、元豐有異論,元祐有更變,正惟不能無弊 爾。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於均平便民而止,則 善矣。」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省輕重,明有抑揚, 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諤於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