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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畝 稅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長一一存撫,令知朕意。」 大曆五年,定夏秋之稅,青苗錢倍加之。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始定法:夏, 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四升。秋,上田畝稅五升,下田 畝三升,荒田如故。青苗錢畝加一倍,而地頭錢不在 焉。」

按:《舊唐書食貨志》:「五年三月,優詔定京兆府百姓稅: 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 五升,下田畝稅三升,荒田開佃者畝率二升。」

大曆七年。十月乙亥。以淮南旱。免租庸三之二。十一 月庚辰。免巴、蓬、渠、集、壁、充、通、開八州二歲租庸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本紀》,七年十一月庚辰,詔:「自頃蕃戎入寇, 巴南屢多征役,其巴、蓬、渠、集、壁、充、通間等州,宜放二 年租庸。」

大曆八年,敕:「京畿青苗地頭錢,准諸州例,每畝十五 文。」又定諸色丁匠納錢代役之數。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八年春正 月癸卯。「敕天下青苗地頭錢。每畝十五文。率京畿三 十文。自今一例十五文」 按《食貨志》:八年正月二十 五日,敕「青苗地頭錢,天下每畝率十五文。以京師煩 劇,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後,宜準諸州每畝十五文。」 按《冊府元龜》,「八年正月,詔諸色丁匠,如有情願納貲 課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納錢二千文。

大曆十年四月癸未給復昭義五州二年。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十二年。給復金州二年。

按《唐書代宗本紀》:「十二年四月,金州人卓英璘反。六 月乙巳,英璘伏誅,給復金州二年。」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元載主書卓英倩家在金州,英 倩附托元載,權侔上列。及載伏法,英倩坐誅。英倩弟 英璘遂盜官器,伏擁子弟,據險要,以拒朝命。帝發禁 兵千人及山南西道兵千人,分道討之。王師至,英璘 黨大潰。是州以英倩之故,頗至殘傷,特詔給復。二年 十一月庚辰,詔曰:「朕以黎元者君之肢體,傷之則慘 怛;賦稅者國之衣食,均之則贍濟。」然特圖其本,先假 貧人之獲安,所謂富國,所以底慎財用,蠲省征徭,期 致理於太寧,庶自邇而及遠。如聞巴南諸州,自頃年 以來,西有蕃夷之寇,南有羌戎之聚,歲會戎事,城出 革車,子弟困於征徭,父兄疲於餽餉,賦益煩重,人轉 流亡。荒田既多,頻歲仍儉,戶口凋耗,居邑蕭然,去桑 梓之重遷,保山林以自活,念性命於俄頃,或逡巡於 敓攘。《傳》不云乎:「窮斯濫矣。顧共問井,夫豈不懷,哀我 矜人,蓋非獲已。」朕之不德,自咎良深。其巴、蓬、渠、集、壁、 充、通、開等州,宜放二年租庸,及諸色徵科,亦宜蠲免。 仍委本道觀察使及刺史縣令切加招撫。

德宗建中元年始以楊炎議行兩稅法

按《唐書德宗本紀》:建中元年正月「辛未,遣黜陟使於 天下。二月丙申,初定兩稅。」 按《食貨志》:「租庸調之法, 以人丁為本。自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造,丁口 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其後國家侈費無節, 而大盜起,兵興,財用益屈,而租庸調法弊壞。自代宗 時,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秋。至德宗相楊炎,遂作兩 稅」法,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置兩稅使以 總之,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居者為簿;人無丁、中,以 貧富為差;商賈稅三十之一,與居者均役;田稅視大 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定。遣黜陟使按比諸道丁產 等級,免鰥寡惸獨不濟者;敢有加斂,以枉法論。議者 以:「租、庸、調,高祖、太宗之法也,不可輕改。」而德宗方信 用炎,不疑也。舊戶三百八十萬五千,使者按比,得主 戶三百八十萬,客戶三十萬。天下之民,不土斷而地 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虛實。歲斂錢二千五十餘萬緡, 米四百萬斛以供外,錢九百五十餘萬緡,米千六百 餘萬斛以供京師。 按《楊炎傳》,初定令,有租賦庸調 法。自開元承平,久不為版「籍,法度玩敝,而丁口轉死, 田畝換易,貧富升降,悉非向時,而戶部歲以空文上 之。」又「戍邊者蠲其租庸」,六歲免歸。元宗事夷狄。者 多死,邊將諱不以聞,故貫籍不除。天寶中,王鉷為戶 口使,方務聚斂,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隱課不出,乃 按舊籍,除當免者,積三十年,責其租庸,人苦無告,故 法遂大敝。至德後,天下起兵,因以饑癘,百役並作,人 戶凋耗,版圖空虛。軍國之用,仰給於度支、轉運使;四 方征鎮,又自給於節度、都團練使。賦斂之司數四,莫 相統攝,綱目大壞。「朝廷不能覆諸使,諸使不能覆諸 州,四方貢獻,悉入內庫」,權臣巧吏,因得旁緣公託進 獻,私為贓盜者,動萬萬計。河南、山東、荊襄、劍南重兵 處,皆厚自奉養,王賦所入無幾,科斂凡數百名,廢者 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百姓竭膏血,鬻 親愛,旬輸月送,無有休息。吏因其「苛,蠶食於人。富人 多丁者,以宦學釋老得免,貧人無所入則丁存,故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