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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錢外,正稅不復能輸。」

重和元年詔戒官吏支移徙歉就豐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詔增方田稅, 河北加折耗米 按《食貨志》:「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 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 必多,則公私之利也。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 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至於支移,徙豐就 歉,理則宜然。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豐,齎挾輕貨以 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名免「支移,估直既高, 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困於追胥。」詔申戒 焉。

宣和元年詔二等以上戶不得視官戶減免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八月戊寅,詔諸路未方 田處,並令方量均定租課。 按《食貨志》:「元年,言者謂 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半輸。今比戶稱 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雇令官戶所減之數均 入下戶,下戶於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 重困?」詔:自今二等以上戶,因直降指揮非泛補官者, 輸「賦差科免役,並不得視官戶法減免,已免者改之。 進納人自如本法,保長月給雇錢,督催稅賦。比年諸 縣或每稅戶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頭及催稅人, 十日一進,赴官比磨,求取決責,有害良民。」詔禁之。 按《文獻通考》,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稅,神考 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謂緩而不迫 矣。御史臺受訴,乃有二百餘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 頃九十六畝方為七十畝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 稅一十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 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是也。蓋方量官 憚於䟦履,並不躬親而行《繵拍峰》驗定土色,一任之 胥吏。望詔常平使者密行檢察,若未按舉,他時有訴 不平,則明加貶黜改正。」詔令諸路提刑司體問。 宣和 年,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專達內侍省設措 置水利農田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初,州縣主 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 達於內侍省。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湖濼退灘 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應奉。置局命官,有「措置 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課。

宣和二年,詔「方田悉依舊額輸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罷諸 路方田。又詔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諸路未方田 縣分已方量,賦役不以有無論訴,悉如舊額輸稅。民 因方田而逃移歸業者,逋欠並放。」

宣和三年,言官陳西蜀折科之弊,不報。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寅。忠州防禦使辛 興宗擒方臘於清溪。詔兩浙、江東被賊州縣給復三 年 按《食貨志》。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 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疋,草十圍,計錢二十。今本 路絹不用本色,疋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 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東蜀如之。仍支移新邊,謂之 遠倉,民破產者眾。七年,言者又論「非法折變,既以絹 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 倍於錢。」輾轉增加,民無所訴。

宣和五年,詔「江東括到逃田,召人出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江東轉 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 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 糧。」

宣和六年,始令諸路出免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六月壬子,詔以收復燕雲以 來,京東、兩河之民困於調度。令京西、淮、浙、江、湖、四川、 閩、廣並納免夫錢,期以兩月納足,違者從軍法。秋七 月壬寅,詔宗室、后妃、戚里、宰執之家概敷免夫錢」 按《食貨志》:「自夏人叛命諸路皆謀進築,陜以西保甲 皆運糧。後童貫又自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 討」深入,凡六七年。至宣和末,饋餉空乏,鄜延至不能 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刱 郡邑,調取於民,費出於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 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竭,兵士饑忿,有擲瓦石擊守 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師所將常勝一軍,計口給錢 廩,月費米三十萬石,錢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 給,於是免夫之議興。初,黃河歲調夫修築埽岸,其不 即役者輸免夫錢。熙、豐間,淮南科黃河夫,夫錢十千, 富戶有及六十夫者,劉誼蓋嘗論之。及元祐中,呂大 防等主回河之議,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錢。大觀中,修 滑州魚池埽,始盡令輸錢。帝謂事易集而民不煩,乃 詔:凡河堤合調春夫,盡輸免夫之直,定為永法。及是 王黼建議,乃下詔曰:「大兵之後,非假諸路民力,其克 有濟。」諭民國事,所當竭力,天下並輸免夫錢,夫二十 千,淮、浙、江湖、嶺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餘萬緡, 河北群盜,因是大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