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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文獻通考》,六年,臣僚言,京西等處二稅及坊場酒 稅,拖欠貫萬不少,悉非良民不納,多是「形勢頑猾,人 戶欺隱。又高郵縣共欠一十餘萬貫石,作逃移者四 萬七千餘戶,每歲輒除額稅五萬二千餘貫石。蓋州 縣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貧下之戶為豪右兼并, 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稅。乞詔有司驅磨按治,庶 使貧下之民,均被聖澤。」從之。

宣和七年,罷坊正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詔「州縣昨 因儆察私鑄,令五家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領受文 書,由此追呼陪費,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 正副可罷。」

欽宗靖康元年詔唐鄧襄汝等州五等輸稅及加耗皆蠲之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鄧、襄、汝等州, 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以所墾新 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用轉運 副使張徽言之,請復元豐舊制。俄又以訴者而罷。政 和三年,轉運使王璹復言官失租賦。詔依元豐法,第 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緡,欽宗立詔蠲焉。」舊稅租加 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 場受納,又令民輸頭子錢。熙寧以後,給納並收,其數 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二稅並依舊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庚寅,住散青苗錢。 蠲南京及元帥府常駐軍一月以上州縣夏稅。 按 《食貨志》:「元年五月庚寅,詔二稅並依舊法,凡百姓欠 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悉蠲之。庚子,詔被虜之家蠲 夏秋租稅及科配。」

按:《文獻通考》:元年,臣僚言:「官戶役錢,舊法比民戶減 半,今來詔置弓手以禦暴防患,官戶所賴猶重。欲令 官戶役錢更不減,而民戶比舊役錢量增三分,專樁 管以助養給。」從之。 官舊給庸錢以募戶長,及立保 甲,則樁庸錢以助給費。未幾,廢保甲,復戶長,而庸錢 不復給,遂拘入總制窠名焉。 臣僚言:「州縣保正副 未嘗肯請雇錢,并典吏雇錢亦不曾給,乞行拘收。」戶 部看詳:「州縣典吏雇錢,若不支給,切恐無以責其廉 謹,難以施行。其鄉村耆戶長,依法係保正長輪差,所 請雇錢,往往不行支給,委是合行拘收。乞下諸路常 平司,將紹興五年分州縣所支雇錢,依經制錢例,分 季發付行在,敢隱匿侵用,並依擅支上供錢法。」從之。 建炎二年,禁州縣責鄰保代輸逃戶稅役,蠲被災田 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夏四月戊午,禁州縣責鄰保 代輸逃戶稅役。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蝗,詔州郡 災甚者蠲田賦。」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元年夏秋稅租及應欠負官物 並除放。」

建炎三年,量行《役法》,蠲減上供物及青苗積欠錢,又 令民依鄉例輸官田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夏四月乙卯,大赦,舉行仁宗 法度。應嘉祐條制與今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 從重,條約從寬,罷上供不急之物。閏八月己亥,減福 建、廣南歲上供銀三之一。九月丁巳,蠲諸路青苗積 欠錢。」 按《食貨志》: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鄉例自 陳輸租。」

建炎四年,蠲稅、括租。詔:「夏稅物帛,官吏過抑,許越訴。」 又罷甲頭差。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癸酉,蠲江西州縣兵 盜殘破民家夏稅。六月辛未朔,蠲紹興府三縣湖田 米。八月戊子,以饒、信妖賊平,蠲民今年役錢。十一月, 括借寺觀田租、蘆場。三年十二月辛未,遣度支員外 郎韓球括饒信諸州錢糧,凡江湖川廣上供皆拘之。 是歲,宣撫處置司始令四川民歲輸激賞絹三十三」 萬匹有奇

按:《文獻通考》:四年,右諫議大夫黎確言:「近歲貪吏至 與專庫分利。凡民戶自詣輸納夏稅、和買縑帛等,往 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滯之苦,則委之攬納之家而去。 民有倍稱之出,官受濫惡之物。」詔物帛非紕疏濫惡, 官吏過有抑退者,許越訴。 又按《通考》:四年,上初自 海道回蹕,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隨軍轉運劉 濛議於民間預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與求奏罷 之。 又按《通考》,四年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村畽 三十戶,每料論差甲頭一名,催納租稅、免役等分物。 既而言者謂:甲頭不便者有五:一、小戶丁小,催科不 辦;二、舊每都保正長才四人,今甲頭凡三十一人,破 產者必眾;三、夏耕秋收,一都之內廢農業「者凡六十 人,則通一路有萬萬人不容力」穡?四甲頭皆耕夫,既 不識官府,且不能與形勢豪戶爭立,所差既多,爭訴 必倍,於是甲頭不復差,而耆戶長役錢因不復給。 保正副十大保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內通選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