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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力最高二人充,應,主一都盜賊煙火之事。大保長 一年替保正,小保長二年替「戶長催。」一,都人戶夏秋 二稅,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一稅一替,欠 數者後料人催。此係中興以後差役之法,已充役者 謂之「批朱」,未曾充役者謂之「白腳。」

紹興元年蠲減諸路賦稅詔漕司究實科斂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己亥朔,下詔改 元。蠲兩浙夏稅、和買紬絹、絲綿,減閩中上供銀三分 之一。戊申,江南東、西路各置轉運司,荊湖東西路轉 運司通掌兩路財賦。五月丙辰朔,蠲江西路被賊州 縣賦稅。甲寅,詔收耆戶長役錢。己未,詔州縣因軍期 徵取民財物者,立式榜示,禁過數催擾。六月甲午,蠲」 建、劍、汀州、邵武軍租。八月辛卯,蠲徽州被賊民家夏 稅。十二月丁丑,蠲諸路在官積欠。詔官戶名田過制 者與民均科。 按《食貨志》:元年五月,詔:「民力久困,州 縣因緣為姦。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於 民者,並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 使民通知,毋得過數科率。」八月,減大觀稅額三分之 一。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 鬻田而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上下相 蒙,民無所措手足,利歸貪吏,而怨歸陛下。願重科斂 之罪,嚴貪墨之刑。」詔漕司究實以聞。 又按《志》,建炎 五年即紹興元年廣州州學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 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今農貧而 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宜 倣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 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 之羨雜紐錢穀以為什一之稅。本朝二稅之數,視唐 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里 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每 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 此方百里之縣所出賦稅之數,歲取五之一以為上 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 給守衛,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則「歲 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 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 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 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行之十年,則 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 予民。」其說甚備。尋以勳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按:《文獻通考》:元年,江西湖南宣撫大使朱勝非言:「民 間之病,正稅外科敷煩重,稅米一斛,有輸至五六斛, 稅錢一緡,有輸及十八緡者。和糴與正稅等而未嘗 支錢,他皆類此。」又言:「輸苗,請以限前聽民從便納,早 占米充支用。」從之。江東帥臣李光言:「廣德縣秋苗,舊 納水陽鎮,鄉民憚遠,乞每一石貼三斗七升充腳剩, 就本軍送納。自是立為年額。」詔蠲其半。

紹興二年,蠲諸路稅賦,焚其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酉,蠲諸路元年逋 稅。二月丁丑,減淮南營田歲租三之二,俟三年復舊。」 五月戊子,蠲太平州被賊之家夏稅。秋七月辛酉,悉 蠲福建諸州被兵之家田稅。十一月庚辰,詔宣諭五 使,焚所至州縣建炎以前已蠲稅籍 按《食貨志》:二 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詔科率,謫漳州。四月,建 盜」范汝為平,詔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料役錢。既而 手詔:「訪聞州縣以為著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 惠恤之意,可以赦並免。」十有一月,焚州縣已蠲稅簿, 示民以不疑也。

按:《文獻通考》:「二年,左司諫吳表臣言,諸州折變有至 數倍者,請今後並以中價細估。」詔違法漕憲各罰銅 十斤。

紹興三年,定州縣圩田租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未,詔民復業者,視 墾田多寡,定租額賦役。二月辛丑,蠲廣東諸州被賊 民家稅。夏四月己丑,詔江東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 田,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數被兵,免今年稅役。 秋七月辛未,蠲紹興二年和市絁帛。八月癸卯,罷諸 路輸禁軍闕額錢。己酉,詔湖南丁米三分之二均取 於民田,其一取之丁口。十一月己卯,蠲南劍州所負 民間獻納錢十六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定州縣圩 田租額充軍儲。建康府永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 額。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 歲墾田不及三之一。至是始立額。」 又按《志》:三年十 月,募佃江東西閒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斗五 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按《文獻通考》:三年,詔江、浙諸州縣帛及折帛錢,並以 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貳竄黜。用戶部請也。 又按《通考》:三年,詔婺州額上供羅並權折價錢。以州 人言每歲輸納兩數太重故也。令二廣人戶稅租合 支移者,量地里遠近遞趲,無得過三百里。 又按《通 考》:三年,詔諸州軍所欠紹興元年夏、秋二稅并和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