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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以上州縣,紹興四年已前積欠租稅皆除之。執 政初議倚閣,上曰:『若倚閣州縣,因緣為姦,又復催理 擾人』。」乃盡蠲之。

紹興七年蠲諸路財賦。詔兩淮荒田更不增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春正月癸亥朔,帝在平江,下 詔移蹕建康,蠲無為軍稅役一年。三月己丑,蠲駐蹕 及經從州縣積年逋賦。癸酉,蠲建康府、太平、宣州逋 賦及下戶今年身丁錢。秋七月甲申,蠲諸路民積年 逋租。戊子,詔戶部長貳迭出巡按諸路,考究財賦利 病,違者劾之。己丑,詔諸路歸業民墾田及八年始輸 全稅。九月戊寅,以廬州、壽春府民遭酈瓊虜掠,蠲租 稅一年。閏十月乙丑,蠲江東路月樁錢萬緡。 按《食 貨志》:七年二月,詔駐蹕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 前稅賦並蠲之。七月,詔新復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 免輸正稅。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併納,劉豫 嘗並取之,至是乃從舊法。

按《文獻通考》:七年,知揚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 殘,未行租稅,民復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懼後來 稅重,聞之官者十纔見一二。昔晚唐民務稼穡,則增 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 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詔可。

紹興八年,蠲減租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八年春正月丙申,減臨安府夏稅 折輸錢。二月戊午,減建康府夏稅折輸錢,蠲民戶逋 租、和市科調。三月丁未,蠲所過州縣民積欠稅賦。戊 申,蠲江西、湖南諸州月樁錢各萬緡。八月甲子,蠲江 東路月樁錢萬三千緡有奇。」

紹興九年,蠲河南新復州軍租稅徭役。復《召募耆長 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九年春正月丙戌,以金國通和,大 赦。河南新復州軍官吏並不易置,蠲其民租稅。三年 二月甲子。均定諸州縣月樁錢。五月癸卯。復召募耆 長法。冬十月己未,蠲階成、岷、鳳四州民稅之半。」 按 《食貨志》:九年,蠲新復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 年,差徭五年。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 稅。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 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於絮縷,割剝至於果 蔬。」於是詔新復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紹興十年,起諸路耆長役錢,隸總制司給軍用。赦諸 路田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閏六月丁亥,詔釋順昌府流 以下囚,再復租稅。二年十二月辛卯,起諸路耆長役 錢,隸總制司,專給軍用。」

按,《文獻通考》:十年明堂赦,「諸路州縣人戶合納田稅, 免收頭子、市利、船腳等錢。」

紹興十一年,命州縣置《產業籍》,以定賦役。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縣三歲 一置產業部,籍民貲財田宅以定賦役,禁受賕虧隱 舊額。」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昨詔折帛錢以十分為 率,紬折二分,絹折三分,綿折五分,所以寬民力也。今 州縣乃盡令折錢,卻低價收買,以取出剩,民戶積欠, 許逐年隨稅帶納,今州縣乃一併督輸,乞詔有司禁 約。」

紹興十二年,用李椿年行《經界法》,又詔「州縣諸稅簿 籍限一日改正。」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二月辛卯,蠲廣南東西路 駱科殘擾州縣今年租。」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 正十害: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三、衙門及坊場戶 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產,六、兵火後 稅籍不失,爭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隱賦多,公 私俱困,九、豪猾戶自陳詭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人 無肯售。經界正則害可轉為利』。」且言:「平江歲入昔七 十萬斛有奇,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纔二十萬 斛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覈實,自平江始,然 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謂宰執曰:「樁 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曰:「其說簡易可行。」程克俊曰: 「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 日甲午,以椿年為兩浙運副,專委措置經界。椿年條 畫來上,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其就緒,即往諸州,要在 均平,為民除害,更不增稅額。如水鄉秋收後妄稱廢 田者,許人告;陂塘塍埂之壞於水者,官借錢以修之。 縣令、丞之才短者,聽易置圖寫墟畝,選官按覆。令各 戶、各鄉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賞罰,開諭禁防,靡不周 盡,吏取財者論如法。 詔:「人戶田產多有契書,而今 來不上砧基簿者,皆沒官。」又詔:「州縣租稅簿籍,令轉 運司降樣行下,真謹書寫。如細小草書,官吏各科罪。 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並用椿年請也。

初,椿年置經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問之曰:「公

「今欲均賦耶?或遂增稅也。」椿年曰:「何敢增稅?」葵曰:「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