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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欲增,胡為言本州七十萬斛?」椿年曰:「當用《圖經》三 十萬斛為準。」椿年嘗知寧國縣,宣諭使劉大中薦其 練習民事,稽考稅額,各有條理。五年秋九月,召對,椿 年奏:「州縣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稅稍加措置,不至 失陷,用度自足。」尋通判洪州,屢遷浙東提舉。八年春 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書,稱椿年刻薄等事,欲率 眾作過。上曰:「兵火以來,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檢察,若 稍留心,便生誣毀,此必州縣吏所為。萬一作過,當遣 兵勦殺。」後卒無事。至是,乃建此議。倉部員外郎王循 友言:「國家平昔漕江、淮、荊、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餘 萬,加以和糴,而近歲上供纔二百八十餘萬,兩浙膏 腴沃衍,無不耕之土,較之舊額,亦虧五十萬石。此蓋 稅籍欺隱,豪強詭挾所致。比漕臣建議正經界,朝廷 從之。望敕諸路漕臣,各根檢稅籍。」

紹興十三年,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未輸之稅歸 之官」,詔獎諭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淮東宣 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併歸 之官。詔獎諭而可之。初,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 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 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 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今俊獨得免,則當 均在餘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方今大將不止俊一 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詔從之。越 數年間,俊復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 千疋,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 公議不可。」俊惶悚力辭賜絹。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臣僚言:賦稅之輸,止憑鈔旁為 信,穀以升,帛以尺,錢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鈔受納,親 用團印。曰戶鈔,則付人戶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 籍;曰監鈔,則納官掌之;曰住鈔,則倉庫藏之,所以防 偽冒,備毀失也。今所在監、住二鈔,廢不復用,而縣司 亦不即據鈔銷簿,方且藏匿以要賂。望申嚴法令,戒 監司、郡守檢察受納官司,凡戶、縣、監、住四鈔皆存留, 以備互照。」從之。

紹興十四年,蠲諸路賦役。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二月癸巳,蠲江、浙諸路逋 欠錢帛。三月乙卯,蠲江浙、京湖積欠上供錢米。己巳, 蠲汀、漳、泉、建四州經賊蹂殘民戶賦役一年。冬十月 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陽監及茶陵縣民多不舉子, 永蠲其身丁錢絹米麥。」是歲,四川宣撫司始取民戶 稱提錢歲四十萬緡,以備軍費。

紹興十五年,命僧道納免丁錢,禁科折均配及收折 帛,蠲諸路錢米紬絹。又戶部議輸官物用四鈔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納 免丁錢。二月乙未,詔州縣科折之數,第五等戶毋或 均配。秋七月戊午,蠲廬、光二州上供錢米一年。丁卯, 免汀、漳二州秋稅及處州三縣被水民家紬絹,鄂州 舊額絹各一年。八月甲戌朔,禁收折帛,令零錢止輸 實數。乙亥,蠲京西路請佃田租及州縣場務稅錢二 年。冬十月癸巳,蠲安豐軍上供錢米。 按《食貨志》:十 五年,戶部議,「准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 曰縣鈔,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 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 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紹興十六年夏四月壬子,禁州縣預借民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七年,減四川重斂。秦檜上《重修免役敕令格 式》。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七年秋七月癸未,命李璆同總 領四川財賦,符行中參酌減放四川重斂。九月己巳, 減四川科率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十一月丙 寅,秦檜上《重修免役敕令格式》。」

紹興十八年。蠲被災戶租稅。免沿納錢米支移折變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八年十二月戊辰。蠲被災下戶 積欠租稅。

按:《文獻通考》:十八年,知蘄州呂延年代還,言:「五季時, 江南李氏暴斂害民,江西一路稅苗數外倍借三分, 以應軍須。本朝官司名為『沿納』,蓋謂事非創立,特循 沿李氏舊法也。積歲既久,又以此項錢米支移折變, 里巷之民,怨聲猶在。乞量與裁定,仍將沿納錢米免 支移折變。」

紹興十九年,免汀、漳、泉二稅,又免「無子女戶及舉人、 太學生之獨居者役。」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九年五月壬午朔,汀、漳、泉三州 民田被賊蹂踐,蠲其二稅。十二月己未,詔無子女戶, 得解舉人、太學生之獨居者,並免役。」

按《文獻通考》:「十九年,詔汀、漳、泉三州據見今耕種田 畝收納二稅,未耕種者權行倚閣。」昉行經界法於諸 路,而劇盜何白旗擾汀、漳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 山窮谷中,兵火之餘,舊籍無有存者,豪民漏稅,常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