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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五

  宋五紹興十三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九則 淳熙十六則 光宗紹熙五則 寧

  宗慶元六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賦役部彙考十五

宋五

紹興二十一年括淮南隱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一年春正月癸未,以兩淮民 復業未久,寬其租稅。庚子,蠲平江府折帛錢。三年三 月丁亥,蠲江浙、荊湖等中戶以下積年逋負。六月甲 戌,括淮南佃田所隱頃畝以里租稅。」

按:《文獻通考》:「初,朝廷詔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 土產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又:瀘南帥臣馮 抗疏論不便,於是瀘、敘州、長寧軍並免,渠、果州、廣 安軍既行,亦復罷,自餘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二十 一年,詔臨江軍王伯淮代還,言:「本州倚郭清江縣、修 德鄉有稅錢四十餘貫,苗米四百餘石,人煙田產並 在筠州高安縣、祈豐鄉上項田稅,在《經界法》謂之窵 佃,在鄉村謂之包套。經界既定,兩縣隨產認稅。」於是 清「江有稅無田,高安有田無稅,清江不免以無田之 稅增均於元額之田,高安即以無稅之田減均於元 額之稅,是高安得偏輕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謹 按國朝淳化癸巳歲詔建臨江軍,取筠之瀟灘鎮為 清江縣,割高安之建安、修德兩鄉隸之。新豐與修德 接壤,故有交鄉窵佃之弊。乞究實改正。」詔委轉運盧 奎措置。

紹興二十二年,籍福建路寺觀絕產田宅。又詔:「人戶 納租不即銷簿及抑令重納者,以違制論。」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二年三月丁巳,遣司農丞鍾 世明詣福建路,籍寺觀絕產田宅入官,其後歲入錢 三十四萬緡。」

按,《文獻通考》:二十二年,詔「諸縣人戶已納稅租鈔。」和預 買紬絹之類同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人戶,齎出戶 鈔,不為照使,抑令重納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著為 令。

紹興二十三年,詔「減苗稅租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減池州青陽縣田租萬 七千石。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游言,「青 陽縣苗七八倍於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 邑,畝輸三斗,後遂為額。」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 分。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紬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 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畝輸四五斗者。京西 括田,租加於舊。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麴引 錢,名色不一。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跡。議 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復,可使歲輸十二,頻歲復增, 積逋至二十餘萬緡。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蓋 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 死者眾,皆檜之為也。

紹興二十四年,遣使如四川議減免財物,又蠲旱傷 州縣租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四年六月癸卯,詔:「嘗命四川 州縣減免財物,以寬民力,尚慮未周,令制置司、總領 所同共措置,務在不妨軍食,可以裕民。」尋遣鍾世明 如四川同議。冬十月壬午,蠲旱傷州縣租賦。

紹興二十五年,戒「州縣加收耗糧造斛斗,付州縣輸 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減四川絹 估稅斛鹽酒等錢歲百六十餘萬緡,蠲州縣積欠二 百九十餘萬緡。八月丙戌,蠲諸路身丁免丁錢一年。 十二月丁酉,戒州縣加收耗糧。」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戶部看詳,令文思院造一石 斛斗,用火印,下諸轉運司依式製造,付州縣行用輸 納,庶免吏胥輕重其手,重為民病。」

紹興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許興古乞「罷獻羨餘,蠲民 積欠。」詔行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戊辰,蠲諸路積 負。二月乙亥,命四川州縣凡預借民賦稅分限理析。 三月丁巳,詔兩淮邊民未復業者,復其租十年己巳, 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閒田,並邊復租稅十年,次邊 五年。五月丙辰,蠲楚州、盱眙軍民租十年。秋七月壬 寅,蠲諸路丁絹一年為二十四萬匹。辛亥,詔諸州守」 貳考各縣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間市物,官戶、勢家與 編氓均科。八月己丑,蠲建康府積欠內帑錢帛。九月 壬子,詔成都、潼川兩路漕臣同制置總領茶馬司審 度四川財賦利害,其實惠得以及民、調度可以經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