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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輸稅。今令「結甲輸稅,自明年始;不實,許人告,以其 田賞之。」戶部議期踰百日,依匿稅法。詔可。

紹興三十年,詔免荒田租。三年,令純州、平江民實田 輸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冬十月癸酉,蠲舒、和、蘄、黃 四州民附種田租。十一月庚辰,禁諸路折輸職田錢。」

按:《食貨志》: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 又

按《志》:「三十年,初令純州平江縣民實田輸稅,畝輸米 二升四合。」

紹興三十一年,蠲減諸路民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春正月丁亥,免湖州增 丁所輸絹。辛卯,詔江浙官民戶均輸和市絁帛。夏四 月壬申,權減荊南上供錢、銀、絹、絲、米之半。秋七月癸 巳,詔四川財賦自當專任總領所,如遇警急調發不 及申奏,則令宣制司隨宜措置,先舉後聞。八月丙午, 蠲諸路逋欠經、總制錢、江浙等路上供米。丁未,蠲淮」 南、京西、湖北民秋稅之半。

紹興   年,罷《雇役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紹聖復雇役, 而建炎初罷之。已而討論其法之不可廢也,參政李 回言於高宗曰:「常平法本於漢耿壽昌,豈可以王安 石而廢之。且當時招射士無以供庸直。」詔官戶役錢 勿減半,民戶役錢概增二分,後復減之,兼官舊給庸 錢以募戶長,及立保甲,則儲庸錢以助經費。未幾,廢 保甲,復戶長,而庸錢不復給,遂為總制窠名焉。然役 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則役法公。是以紹興以來, 講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賣產業、稅賦與物力 一併推割,至於推排,則因其貲產之進退為之升降, 三歲而下行之。然當時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 存室廬,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 皆得而籍之。吏視賂之多寡,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 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亭塌、店鋪、租牛、 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計。其後并耕牛、租牛 以免之。若江之東西,以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 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餘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 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 均并不一也。戶則以物力之高下為役,次之久近。若 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 編戶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 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 八品十頃,九品五頃。封贈官子孫差役,亦同編戶。」謂 父母生前無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贈者。凡非泛及七 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姪子孫,原自 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 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並同 編戶。太學生及得解省試者,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 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凡無夫無子則為女 戶。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其合差保正長, 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以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 總首、部將免保正長差役。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 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凡募人充役,並募土著之人, 其放停兵及嘗為公人者,並不許募。既有募人,官不 得復追正身。募人憑籍官勢,姦害善人,斷罪外坐。募 之者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嘗嘆知縣不得人, 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者甚便。

紹興三十二年,蠲賦免役。孝宗即位,復除租稅,並禁 官吏加耗,又止經量沙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夏四月癸酉。蠲淮東殘 破州軍上供銀絹米麥及經總制錢一年。甲戌。募民 耕淮東荒田。蠲其徭役及租稅。七年五月甲子。詔諸 州歸正人願為農者。給官田。復租十年 按《孝宗本 紀》。三十二年五月。高宗禪位。秋七月甲寅。詔淮南諸 州。存恤淮北來歸之民。權免稅役。癸亥。詔蠲四川積 年逋負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禪 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 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諸路或假貢奉為名, 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為苦,太上皇帝已嘗 降詔禁約。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參酌天地、 祖宗陵寢薦獻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 其餘並罷。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七月,諸縣受 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民 齎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 著為令。八月,詔:「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 姦欺。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 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吏並置重典,仍沒 其家。」 又按《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 實,責監饒州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三十二年 九月,趙子言:「浙西、江東、淮東沙田,往年經量有不 盡不實處,為人戶包占,期以今冬日陳給為己業,與 免租稅之半。過期,許人告,以全戶所租田賞之。其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