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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量力輕租。」詔以馮方措置。十有一月,方滋疏論沙 田,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可捐?陳康伯等奏: 「君子小人,各從其類。小人樂於生事,不惜為國斂怨; 君子務存大體,惟恐有傷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 止前詔勿行。

按:《文獻通考》:三十二年詔:「州縣受納青苗官吏並緣 多收加耗,規圖濫數,肆為姦欺,虛印文鈔,給與人戶, 民間相傳,謂之白鈔。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 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今後違犯官吏, 並坐重典,仍沒其家。」按此係孝宗即位初詔

孝宗興隆元年令常州宜興縣照例隨產均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常州宜興 縣無稅產,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下戶有墓地者,謂 之墓戶。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 帛錢。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詔言,令與晉陵、武進、 無錫三縣一例隨產均輸。」 按《張栻傳》:「栻權起居郎, 會史正志為發運使,名為均輸,實盡奪州縣財賦,遠 近騷」然,士大夫爭言其害,栻亦以為言。上曰:「正志謂 但取之諸郡,非取之於民也。」栻曰:「今日州郡財賦,大 抵無餘,若取之不已而經用有闕,不過巧為名色,以 取之於民耳。」上矍然曰:「如卿之言,是朕假手於發運 使,以病吾民也。」旋閱其實,果如栻言,即詔罷之。 隆興二年,蠲諸州縣租稅,禁諸保正副泛有科差,收 趙公稱代輸夏稅錢。又詔二稅物帛以銀折輸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貧民逋租。 三月壬子,以廣西賊平,詔蠲高、藤、雷、容四州夏秋稅 賦。冬十月庚辰,蠲京西、湖北運糧所經州縣秋稅之 半。 按《食貨志》: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 十萬緡為民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代輸者。五月, 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 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諸充保正副,依條只令管煙火 盜賊外,並不得泛有科擾差使。如違,許令越訴,知縣 重行黜責,守倅各坐失覺察之罪。以言者謂「近來州 縣違法,保內事無巨細,一一責辦,至於承受文引、催 納稅役、抱佃寬剩、修葺鋪驛、置買軍器、科賣食鹽,追 擾陪備,無所不至,一經執役,家業隨破。」故有是命。

乾道元年蠲減諸路稅役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春正月癸酉,蠲沿邊殘 破州軍官賦一年。二月甲辰,蠲兩淮災傷州縣身丁 錢絹。五月壬申,蠲四川州縣虛額錢。六月壬寅,蠲廣 東殘破郡縣稅賦。秋七月甲寅,借職田租二年,以裨 經費。己巳,蠲關外四州民今年租稅及湖南賊蹂郡 縣夏稅。 按《食貨志》:「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以 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歲餘軍儲外, 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餘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 四十年間,水旱相仍,不復減損。」故有是命。

按《文獻通考》,元年正月有事於南郊。赦,蠲減並循舊 制,自後每三歲郊禋赦皆如之。蠲福建路寺觀寬剩 錢。先是,閩部寺觀計口給食,常住所餘盡為官拘,是 致僧道不肯留心管業,田多不耕,耕者旋復逃棄,抑 勒鄰保補欠,累及鄉民。乃有是命。廣東帥臣林安宅 言:「近者湖南凶賊奔衝本路韶、連、南雄、封州、德慶、肇 慶府之西會,廣州之懷集、清遠,皆遭蹂踐,或被焚蕩。 乞依廣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稅,并合應副轉運司供 贍荊南及本路大兵錢糧。」詔併英、賀、郴州、桂陽軍未 起錢物悉蠲之。十二月,宰執進呈《立皇太子赦》,內一 項:應為人曾孫如祖孫四世見在,特與免本身色役、 二稅,諸般科敷一年。戶部慮虧歲計,欲每戶放止五 十千。上曰:「豈可失信於人?雖數多亦無奈何。」

乾道二年禁科役。保勝義士、蠲萬弩手差役,以節省 錢理納向後年稅賦。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禁京西利州路科 役保勝義士。秋七月丁丑,蠲淮南放歸萬弩手差役 二年。」

按《文獻通考》:「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節省剩錢五十 餘貫,乞理納向後年分下戶稅賦。」

乾道三年,蠲減稅賦。又定役法,官戶與民通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八月丁巳,蠲光、濠、廬三州、壽 春府賦一年。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減臨安府新城 縣進際稅賦之半。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 名,虛額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臨安府屬縣欠乾道 元年三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錢。

按:《文獻通考》:三年,三省言:「役法之言,下三等尤甚。官 戶既有限田,往往假名寄產,不若一切勿拘限法,只 選物力高強官戶與民戶通差,則役戶頓增,下戶必 無偏差之害。乞此後官戶合雇人代役。」詔依,令兩浙 路先次遵行。 又按:《通考》:三年,知常州錢建入對,奏: 「縣令佐稅役鄉胥陪貼錢物,至借貸稅戶,暗銷官物, 洎監司州郡催督,又貼大胥以緩之,所以版曹財賦, 每每不足,其患起於細微,而所侵蠹甚大。」上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