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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辦催科之弊,而戶部長貳執奏不行,謂遞年四月五

月合到行在折帛錢共六十一萬貫指擬支遣,若不 預催,恐致缺課。」上曰:「既是違法病民,朝廷須作措置, 安可置而不問?」次日,奏:「戶部每年八月於南庫借六 十萬緡應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撥還。今若移此 六十萬緡於四月上旬支借到戶部,自無缺用,可以 禁止預催之弊。」上喜曰:「如此措置,不過移後就前,卻 得民力少寬,於公私俱便。」乃詔諸路州縣並依條限 催理三稅,違者劾奏。

「淳熙五年,罷免臣僚及寺觀科徭,蠲秀州民錢。」考屬 邑差役,禁以重價強折輸錢,又以羨餘代民輸納。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癸卯,特旨罷免臣僚 及寺觀科徭。二月己巳,置州縣丁稅司。夏四月辛未, 知紹興府張津進羨餘四十萬緡,詔以代民輸和買 身丁之半。六月庚戌,蠲秀州民折帛錢。八月甲午,詔 諸路監司戒所部民稅毋以重價強折輸錢。 按《食 貨志》:五年八月詔曰:比年以來,五穀屢登,蠶絲盈箱, 嘉與海內共享阜康之樂。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 價賤不足以償其勞。郡邑兩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 制,當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若有故違,重置 於法。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 又按《志》:五年「臣僚奏 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 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 私便而義役立矣。」

按:《文獻通考》:「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將郡計餘剩為民 送納夏料役錢,知隆興府張子顏為八縣人戶代輸 二稅舊欠,知江陰軍林元奮將公使庫趲到錢補足 人戶所欠上供本色夏稅。」

淳熙六年,蠲諸州賦稅,命州縣毋撓義役、縣令科斂, 詔監司并劾郡守,又恤畸零稅賦。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壬申,蠲諸州路上供 金銀。二月癸丑,命州縣毋撓義役。六月戊戌,蠲郴州 運糧丁夫今年役錢之半。冬十月乙酉,蠲連州被寇 民租稅。辛丑,除紹興府民逋賦五萬餘緡。十二月辛 亥,蠲臨安府征稅一年。 按《食貨志》:六年,以諫議大 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日甚,其咎雖在縣 令」,而督迫實由郡守,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詔自今 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於小而略於大。 按《文獻通考》:六年,臨安府守臣吳淵言:「準乾道令,人 戶納二稅,每貫收硃墨錢二十文足,不成貫者收十 五文,不成百者免收。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 取十五文足,顯有不均。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 文增二文至七百文者,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 不重改條令。」上曰:「畸零稅賦納錢不及一貫者,皆貧 民下戶,所當矜恤。」乃從之。

淳熙七年,蠲免各路賦役。又以限田太寬,民役煩重, 令臺諫、給舍同戶部詳議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三月丁丑,再蠲臨安府民身 丁錢。三年夏四月戊子,除明州積欠諸司錢十五萬 緡。辛卯,再免沿邊歸正人請占官田賦役。三年五月 戊辰,袁州分宜縣大水,蠲其稅。冬十月丙戌,詔:限田 太寬,民役煩重,其令臺諫、給舍同戶部長貳詳議以 聞。十一月辛酉,蠲兩淮州軍二稅一年。」

按:《文獻通考》:「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餘 石,其經制錢二萬六千餘貫,係於苗上收趁,無所從 出。」詔蠲之。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命 檢放秋苗,蠲閣夏稅,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已 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望詔將去 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詔戶部看詳。詔淳熙七 「年、八年諸路州軍應住催併權免拘催,俟秋成理納, 或隨科留納苗稅,緣係連年旱傷,可特與蠲免。」 淳熙八年停免諸路賦稅。詔監司、太守察所部舉劾 催科,又許民訴州縣抑勒諸害。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六月戊午,除淳熙七年諸路 旱傷檢放米一百三十七萬石,錢二千六萬緡。八月 壬子,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折帛、身丁錢絹之類, 不以名色,截日並令住催。十一月戊寅,蠲富陽、新城、 錢塘夏稅。十二月辛亥,蠲諸路旱傷州軍明年身丁 錢物。 按《食貨志》:七年夏,大旱。知南康軍朱熹應詔 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 無復贏餘,於是別立名色,巧取。今民貧賦重,惟有覈 兵籍,廣屯田,練民兵,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 州郡供軍之數,使州縣之力寖紓。然後禁其苛斂,責 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 八年,詔監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煩擾害 民者劾之。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申嚴許從民便之制。若願納本 色州縣勒令折錢;或願納價錢,攬戶過數乞取,許詣 轉運司訴。 又按《通考》:「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 歲為台、信等州代納上供銀二萬四千兩,係常賦外 白科,苦民特甚。蓋科取一害,先期預借一害,不給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