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85

此页尚未校对

或勒重納又一害。臣已措畫為民代輸淳熙九年一 年上供銀數齊足,乞從今禁預借及不即給鈔者,官 吏並坐之,許民越訴。」

淳熙九年,除汀、漳賦,減紹興夏稅,又蠲「諸路旱傷州 軍逋賦。」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六月甲寅,汀、漳二州民為沈 師蹂踐者,除其賦。」八月己亥,詔「紹興民戶去歲已納 夏稅應減者三十萬緡,理為今年之數。」冬十月甲子, 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八年逋賦,出官緡錢以 償戶部。

淳熙十年,蠲丁身錢及災傷州縣欠稅,詔「兩浙義役 從便。」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夏四月丙申,再蠲臨安府民 丁身錢。」三年秋七月「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 欠稅。冬十月乙未,詔兩浙義役從便。」

淳熙十一年,詔:「義役、差役,各從民便。」蠲諸路稅租,禁 增收常賦。又定受納綿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春正月丙午,詔江東西路 諸監司,義役差役從民便。三月甲午,以上津、潮、洵陽 旱,蠲其稅。丁未,除職田、官田八年逋租。五月戊子。蠲 崇德等十六縣小民淳熙十年欠稅十四萬緡。冬十 月庚午。禁諸州增收稅錢。十二月己卯。詔戒監司州 縣毋得於常賦外追取於民 按《食貨志》:十一年,戶 部奏「諸路州軍檢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上諭王 淮曰:「若盡令覈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復檢放。惟寧 國數最多,可令漕司覈實而蠲之。」 又按《志》:十一年, 御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 役。上然之。朱熹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事,蓋始倡義 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 人。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或以材知把握,而專義 役之利;或以氣力凌駕,而私差役之權。是以虐貧擾 富、陵寡暴孤。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 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 之弊也。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詔受納綿並依法夏稅重十二 兩,和買重十一兩,毋得過行揀擇,如有紕疏糊藥合 退者,勿用油墨印,違許越訴。」

淳熙十二年,詔臣僚詳議《役法》,蠲免稅錢,又禁改鈔 及代輸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八月乙丑,詔戶部、給舍、臺 諫詳議官民戶役法以聞。冬十月甲寅,蠲施、黔州經 制無額錢。」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無制,其尤害 民者,改鈔一事也。縣以新鈔輸之州,州改為舊鈔以 受之。夫一歲止有一歲之財賦,一政止有一政之財 賦,顧乃今歲所輸,改以補去歲之虧,甚者以補數歲 之缺;後政所輸,改以償前政之欠,甚者以償累政之 欠。而廣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 郡,今後毋得改鈔。」詔付戶部。 又按《通考》:十二年,知 隆興府程叔達乞蠲淳熙十年未納苗稅,其未納苗 稅及上管分隸之數,自行管認。趙汝愚知太平州,鄭 僑知建寧府,韓同卿知泰州,曾栗知婺州,宇文紹彭 知太平州,任內俱撙節浮費,將州用錢為下等人戶 代輸,并補還各郡積欠稅賦折帛等錢。 諫議大夫 鄭昭先言:「諸路縣道抑令戶長代輸,逃絕之戶往往 破家。」詔申嚴禁戢。

淳熙十三年,免貧民丁身錢,非朝廷侍從官毋得免 役。又量收木渠民包占荒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庚辰,免貧民丁身 錢之半為一百一十餘萬緡。五月甲申,詔非泛補官 及七色補官人,非曾任在朝侍從者,品秩雖高,毋得 免役。十一月戊午,詔四川制置司通知馬政量收木 渠民包占荒田租。」

淳熙十四年九月乙丑,罷「增收木渠民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五年。蠲緣攢宮役人賦。減廣東納米價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五年夏四月己丑。「詔臨安紹興 府民緣攢宮役者蠲其賦。」五月壬戌。詔「歲出錢五萬 六千餘緡。減廣東十二州折納米價錢。」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蠲稅役,令封樁等庫支還預 借折帛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內禪禮。 甲子,帝大赦,蠲郡縣淳熙十四年已前稅役。閏五月 戊寅,蠲郡縣第五等戶身丁錢及臨安第五等和買 絹各一年。」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兩浙轉運使耿秉奏,「宜興縣預 借今年、明年折帛錢共三萬一千二百餘貫,望與除 豁。」詔令封樁庫照數支還會子,付本縣理還。今後再 有預借,并知、通坐之。又詔令南庫支還戶部所借江 山縣折帛錢,其諸縣預借,並令各州措置補還,庶絕 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