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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絹錢四十七萬緡,激賞絹六萬六千匹。」詔獎之。 自是歲以為例。十二月丙午,蠲歸正人賦役三年。 紹熙四年,蠲臨安民身丁錢及增稅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卯,蠲臨安府民身 丁錢。三年六月癸丑,蠲臨安增民稅錢八萬餘緡。 紹熙五年寬紹興民租。寧宗即位,蠲減兩浙、江東西、 淮南諸路賦。」

按《宋史光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丙戌,寬紹興民租稅。」

按《寧宗本紀》:「五年秋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丑。」

減兩浙、江東西路和市折帛錢,蠲兩浙路丁鹽身丁 錢一年。十二月丁丑,蠲民緣攢宮役者賦。是歲,兩浙、 淮南、江東西路水旱,振之,仍蠲其賦。

寧宗慶元元年蠲兩淮臨安台嚴湖諸州租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春正月丁巳,蠲兩淮租 稅;乙巳,蠲台、嚴、湖三州貧民身丁折帛錢一年。九月 壬午,蠲臨安府水災貧民賦;己酉,蠲台、嚴、湖三州被 災民丁絹。」

慶元二年,蠲減身丁折帛錢,詔「折東、西夏稅,依紹興 十六年折納。」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二月辛未,再蠲臨安府民身 丁錢。三年三月丙午,有司上《慶元會計錄》:五月甲午, 減諸路和市折帛錢三年 按《食貨志》:「二年,詔浙江 東西夏稅、和買紬絹並依紹興十六年詔旨折納。」紹 興十六年詔旨,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紬八分折錢 二分本色。

慶元三年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詔蠲民賦。十二月丙 子,蠲紹興府貧民明年身丁折帛綿絹。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夏四月己丑,蠲臨安、紹興二府租稅有差。 十二月丙戌,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五年,從諸臣言,優恤保正戶長。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五年。右諫議 大夫張奎言。「乞行下州縣。保正止許幹當本都賊盜 鬥毆煙火公事。不許非泛科配。戶長止許專一拘催 都內土著租稅。不許抑勒代納逃絕官物。違者官吏 重罰。」從之。又臣僚言。「戶長催納苗稅。內有逃絕之家。 戶籍如故。見存之戶恃頑拖欠。為戶長者迫於期限。 不免與之填納。雖或經官陳訴,而乃視為私債,不與 追理,勢單力窮,必至破蕩,此戶長之所以重困也。乞 行下州縣,如有恃頑拖欠之徒,即與嚴行追斷,仍勒 還代輸之錢,庶使充役者不致重困破家。」從之。 慶元六年,有司上《寬恤詔令》《役法撮要》,詔戶部條約 折科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五月丙辰,有司上《慶元寬恤 詔令,役法撮要》。 按《食貨志》,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 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 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五 年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 而輒弊者人也。

按《文獻通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則 增省額以敷於縣,縣則增州額以敷於民,反覆細折, 何啻三倍。民困重斂,莫此為甚。」詔戶部條約。

嘉泰元年頒寬恤詔令役法撮要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三月丙寅,頒《慶元寬恤 詔令》。《役法撮要》:十二月己卯,復免臨安府民身丁錢 三年。是歲,浙西、江東、兩淮、利州路旱,振之,仍蠲其賦。 嘉泰三年,知紹興府辛棄疾奏:「州縣多取於民之弊, 願詔內外臺察劾。」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知紹興 府辛棄疾奏「州縣害農之甚者六事,如輸納歲計有 餘,又為折變高估趣納,其一也。往時有大吏為郡四 年,多取斗面米六十萬斛及錢百餘萬緡,別貯之倉 庫,以欺朝廷,曰:『用此錢糴此米,還盜其錢而去。願明 詔內外臺察劾,無赦。從之』。」

嘉泰四年,蠲諸州、府縣賦役,趙善防乞「令貧民實被 寬恩」,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秋七月「辛未,蠲兩浙闕雨州 縣逋租。八月己亥,蠲紹興府攢宮所在民身丁錢絹 綿鹽。丙辰,除靜江府、昭州折布錢。十二月癸巳,詔總 覈內外財賦,以陳自強兼國用使,費士寅,張巖同知 國用事。甲辰,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

按《文獻通考》:四年,前知常州趙善防言:「貧民下戶每 歲二稅,但有重納,未嘗拖欠,朝廷蠲放,利歸攬戶鄉 胥,而小民未嘗沾恩。乞明詔自今郊霈與減放次年 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殘零,並要依數納 足,則貧民實被寬恩,官賦亦易催理。」從之。

開禧元年詔考覈財賦免兩浙身丁錢絹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二月「癸卯,詔國用司立 考覈財賦之法。」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免兩浙身丁錢絹,自來年並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