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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固國本之一端也。

端平元年令漕臣詳具州縣二稅定額蠲漳泉等州丁米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六月壬申,詔蠲漳、泉、興 化三州丁米錢。」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三月,臣僚奏:「乞戶部戒飭諸路 漕臣,詳具州縣二稅租額,毋令失陷,其有籍於安邊 所及撥賜寺觀蠲免者,毋得創立名色均敷。仍令改 正定額,上之臺省。從之。」 又按《通考》,元年,袁甫奏乞 蠲漳州歲納丁米錢,泉州、興化軍一體蠲放。從之。

嘉熙二年群臣請以後皆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嘉熙二年,臣僚 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 未霑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 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 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嘗觀《漢史》,恤民之詔多減 明年田租。今宜倣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 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 實賜矣。」從之。

嘉熙四年,定賦輸用錢之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十二月乙亥,詔民間賦輸人 用錢會中半,其會中以十八界直納,半以十七界經 納。」

淳祐三年九月壬申詔蠲高郵民耕荒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五年,詔嚴贓吏「預借」、抑配、重催等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三月庚子,詔嚴贓吏法,仍命 有司舉行彭大雅、程以升、吳淇、徐敏子納宥之罪。準 淳熙故事,戒吏貪虐、預借、抑配、重催取贏。」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詔曰:「時方多事,念未能蠲 租減賦,而吏之不良,乃肆貪虐。或有前期預借,或抑 配重催,斛面取贏,或厚價抑納,脧毒吾民,朕深憫焉。 可令監司常切覺察,務蘇疾苦而銷愁歎。倘隱而不 聞,公論所指,必罰無赦。」

淳祐八年。陳求魯請革預借。黃端亮增收苗賦奪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監察御史 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 備。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常賦之入尚為病。況 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於再,至於三;預借三歲 未已也,至於四,至於五。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 四年者矣。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 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姦,公 私俱困。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採 夏侯太初併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於朝廷; 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 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 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 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知建昌軍南豐縣黃端亮奪 官一等放罷,以其增收苗賦,科罰多私也。

淳祐十年九月戊寅,以嚴州水,復民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十二年六月丙寅,嚴、衢、婺、台、處、上饒、建寧、南劍、 邵武大水,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二年復諸郡租排保甲行自實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二年三月戊子,蠲江、淮今年 二稅。秋七月己酉,詔前蜀帥余玠鎮撫無狀,兵苦於 征戍,民困於徵求,俾其家輸所取蜀財,犒師振民,並 邊諸郡田租其復三年九月丙寅,詔山陰、蕭山、諸暨、 會稽四縣水,其除今年田租』。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 自實法。甲午,安西堡受攻。五月,將士力戰解圍,居民」 《以資糧助軍實》。詔四川宣撫司具名推恩,在城人並 賞一資,復租賦五年。

寶祐四年,御史朱熠請「寬民力」,帝納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九月甲寅,監察御史朱熠言, 「境土蹙而賦斂日繁,官吏增而調度日廣。景德、慶曆 時,以三百二十餘郡之財賦,供一萬餘員之俸祿,今 日以一百餘郡之事力,贍二萬四千餘員之冗官。邊 郡則有科降支移,內地則欠經常納解。欲寬民力,必 汰冗員。」帝納焉。

寶祐五年,行「推排法」於諸路。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行經 界推排法。時賈似道請行推排法於諸路。由是江南 之地。尺寸皆有稅。而民力竭矣。

寶祐六年,李曾伯乞復廣西荒田租,奏可。

按《宋史理宗本紀》:「六年五月丁巳,李曾伯言廣西多 荒田,民懼增賦不耕,乞許耕者復三年租,後兩年減 其租之半,守令勸墾闢,多者賞之。奏可。」

開慶元年詔蠲沙田屯田租又給還沙地租二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