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93

此页尚未校对

永不徵。

按《宋史理宗本紀》:開慶元年二月「己丑,詔蠲建康、太 平、寧國、池州、廣德等處沙田租。壬辰,詔蠲漣水軍制 司所收屯田租。冬十月丁丑,詔給還浙西提舉常平 司歲收上亭戶沙地租二百萬,永勿復徵。」

景定元年詔除全岳水衡諸縣二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元年三月乙亥,詔全岳、水、衡、 柳、象瑞、興國、南康、隆興、江州、臨江、潭州諸縣經兵,農 民失業,應開慶元年以前二稅盡除之。」

度宗咸淳三年九月乙未詔郡縣折收民田租毋厚直取贏違者論罪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四年,減浙西公田租,行「義役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六月辛巳,詔罷浙西公田莊 官,募民自耕輸租,租減什三。十一月壬申,行義役法。 咸淳五年,設官督公田租,嚴郡縣收租之禁。」

按,《宋史度宗本紀》:「五年三月己未,詔浙西六郡公田 設官督租有差。八月戊寅,詔郡縣收民田租,毋巧計 取贏,毋厚直折納,轉運司申嚴按劾。」

咸淳六年,詔行《推排法》,免公田、民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六年八月壬辰,詔郡縣行推排法, 虛加寡弱戶田租,害民為甚。其令各路監司詢訪,亟 除其弊』。冬閏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萬四 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興、華亭兩縣水,免公田租 五萬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

咸淳七年。免紹興府諸暨縣租。行釐正催科等事 按《宋史度宗本紀》。「七年春正月辛未。紹興府諸暨縣 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八月,陳正奏「釐正催科之害、弓 手下鄉之擾等事,有旨依行。」

咸淳八年,罷江西推排官,減除浙江路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六月辛亥,臺臣言,江西推排 田結局已久,舊設都官、團長等虛名尚在,占恡常役, 為害無窮。」又言廣東運司銀場病民。詔俱罷之。冬十 月己亥,紹興府言,「八月一日,會稽、餘姚、上虞、諸暨、蕭 山五縣大水。」詔減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詔減 錢塘、仁和兩縣民田租什二,會稽湖田租什三,諸暨 《湖田租盡除之》。

咸淳十年,減江東沙圩租。瀛國公即位,免「水旱州郡 田租。」行義田、「義役。」覈貴戚、釋道租稅。

按《宋史度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申,江東沙圩租米 以咸淳九年水災。詔減什四 按《瀛國公本紀》:十年 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子,免被水州縣今年田 租。冬十月乙卯,令州縣行義田義役。十二月甲辰,詔 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輸之租,其勿徵。乙丑,詔 邊費浩繁,吾民重困。貴戚釋道,田連阡陌。安居暇食, 有」司覈其租稅收之。 按:《食貨志》:「十年,侍御史陳堅、 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 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而邸第戚 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 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鐘鳴鼎 食之家,倉頭廬兒,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 食,優游死生,安平無事之時,猶且不可,而況艱難多 事之際乎!今欲寬邊患,當紓民力;欲紓民力,當紓州 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姑息而不加釐正也。望 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詔可。

瀛國公德祐元年免諸路田租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三月乙未,免安吉縣 今年夏田租。四月戊辰,詔宜興、溧陽民兵助戰有功, 特免今年租。江陰民被兵,其租亦勿收責。五月辛未, 旌德縣城守有功,免其民今年田租。六月己酉,免廣 德軍今年田租及諸郡縣未納綱解。秋七月壬午,詔 饒州被兵,令免今年田租。九月庚寅,免靖州今年田」 租。十一月丙申,賜餘杭、武康、長興縣民錢,免今年田 租。

太宗天會元年敕有司輕徭賦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九月「戊寅,詔諸猛安賦 米給戶口在內地匱乏者。」「十二月辛巳,蠲民間貸息。 詔以咸州以南,蘇、復州以北,年穀不登,其應輸南京 軍糧免之」 按《食貨志》:元年敕有司輕徭賦。

天會二年春正月癸亥,以東京比歲不登,詔「減田租、 市租之半。」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天會十年,詔「均賦役。」

按《金史太宗本紀》,十年正月壬子,詔曰:「昔遼人分士 庶之族,賦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 按《食貨志》:十年, 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詔有司命悉均之。

又按《志》租賦,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租之制不

《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夏稅畝取三合,秋 稅畝取五升,又納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稅六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