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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 外,紓其期一月。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 督之。

熙宗天眷三年十二月詔免民戶殘欠租稅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天眷四年十一月甲辰,以河朔諸郡地震,詔復百姓 一年。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海陵貞元三年十一月甲寅詔貞元四年租稅並與放免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四年以造軍器賦民財用

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四月庚戌,詔諸路舊貯 軍器,並致於中都。時方建宮室於南京,又中都與四 方所造軍器材用皆賦於民,箭翎一尺至千錢,村落 間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於烏鵲狗彘,無不被害者。」

世宗大定元年給復將士三年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元年十月「己酉,饗將士,賜官 賞各有差,仍給復三年。十二月壬戌,詔軍士自東京 扈從至京師者,復三年。」

大定二年,免丁夫貸役錢及二稅戶為民。又諭宰臣, 「凡徭役不得抑配貧民。」有司請預借,不允。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免南京正隆丁夫 貸役錢。 按《食貨志》:「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 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 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難。遂 不允。 又按志,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初,遼人佞佛 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 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 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大定三年,詔免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三月庚戌,詔免去年租稅。 按《食貨志》:三年以歲歉,詔免二年租稅。又詔曰:「朕比 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 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 賦役,是重擾也。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 大定四年,免諸賦役歲課,命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 路通檢「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免安州今年賦役 及保塞縣、御城邊、吳二村,凡扈從人嘗止其家者亦 復一年。庚辰以北京粟價踴貴。詔免今年課甲。三月 丙戌,詔免北京歲課段匹一年。十月己卯。命泰寧軍 節度使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檢諸路物力 按《食貨志》。通檢推排。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 比。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徵之制也。金 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 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 常行大比,於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 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 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 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 不均之歎,以稱朕意。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 行。」又命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 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 得物力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 使完顏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 命使者均之。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 訴者,則血肉淋灕,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 能對。故惟棣州稍平。

大定五年,蠲罹災處租賦。立「諸路《通檢地土等第稅 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春正月辛未,命有司旱蝗水 溢之處與免租賦。十一月癸亥,立諸路通檢地土等 第稅法。 按《食貨志》: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 地,蠲其賦稅。 又按志:「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 詔再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適中定之。」既而又定通 檢地土等第稅法。

大定六年,詔免諸路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六年五月壬子,詔雲中大同縣及 警巡院給復一年。十月甲申,詔免雄、莫等州今年租。」

按:《食貨志》:「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大定八年,上諭廷臣,「凡御前差役皆須稟奏,仍令附 冊,又問《租稅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九月辛酉,上諭尚書右丞石 琚、參政孟浩曰:「聞蔚州採地蕈,役夫數百千人。朕所 用幾何,而擾動如此。自今差役凡稱御前者,皆須稟 奏,仍令附冊。」 按《食貨志》: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 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諭翰林學士張景仁曰: 「『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