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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差,與一例科差 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所見上 聞。」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知一猛安所領 八謀克一例科差,設如一謀克內有奴婢二三百口 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均平?正隆興兵 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一人一馬,豈可 謂平朕於庶事,未嘗專行,與卿謀之。往年散置契丹 戶,安禮極言恐擾動,朕決行之,果得安業。安禮雖盡 忠,未得長策。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括推排之。」十二 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多新強舊弱,差役不均,其 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 按《蒲察通傳》:大定十七年, 拜尚書右丞,轉左丞。詔議推排猛安謀克事,大臣皆 以為止驗見在產業,定貧富,依舊科差為便。通言:「必 須通括各謀克人戶物力多寡,則貧富自分;貧富分 則版籍定。如有緩急,驗籍科差,富者不得隱,貧者不 重困。與一例科差者,大不侔矣。」上是通言,謂宰臣曰: 「議事當如通之盡心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中都路水災,免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九月 「以中都水災免租。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 者。復於他處未嘗就役之家。徵錢償之。」

大定二十二年,遣使分路推排,分人戶為上、中、下三 等。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二年三月甲申。諭戶部。「今歲 行幸山後所須。並不得取之民間。雖所用人夫。並以 官錢和雇。違者杖八十罷職」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 八月,始詔令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 分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顏烏里也先 推中都路。續遣戶部主事按帶等十四人。與外官同 分路推排。九月,詔:「毋令富者隱匿畜產,貧戶或有不 敢養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畜,絕無等級,富者倖免, 貧者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覈實貧富造籍,有急 即按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張汝弼、梁肅奏:「天下 民戶通檢既定,設有產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於 浮財,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 也。」上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也。」肅對曰:「如 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 錢至六十餘貫。其他奉使,無如臣多者。但小民無知, 法出姦生,數動搖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 年不測,通比則有之,頻歲推排,似為難爾。」

大定二十三年,免被役租稅錢粟。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壬午,如春水。詔 夾道三十里內被役之民,與免今年租稅,仍給傭直。」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徵還所」

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復徵錢於彼,恐 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不若止許所役 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其預計實數以聞。若和雇價 直,亦須裁定也。」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 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上復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 去道三十里內居者充役。

大定二十四年四月丙寅,次東京。丁卯,朝謁孝寧宮, 給復東京百里內夏秋租稅一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四月壬申,曲赦會寧府,仍放免今年 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以諸路水旱免稅,復遣李晏等分路 推排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書省奏,年 前以諸路水旱,於軍民地土二十一萬餘頃內,擬免 稅四十九萬餘石。從之。詔曰:『今之稅考古行之,但遇 災傷,常加蠲免』。八月丁亥,尚書省奏,遣吏部侍郎李 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從之。十二月丙申,上 謂宰臣曰:比聞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貲產皆空。今 復遣官於彼推排,何耶?」右丞張汝霖曰:「今推排皆非 被災之處。」上曰:「必鄰道也。既鄰水而居,豈無驚擾遷 避者乎?計其貲產豈有餘哉?尚何推排為?」 按《食貨 志》: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 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又按《志》:二十六年,復以李晏 等分路推排。

大定二十七年,河水為災,免民租稅。又奏「晏等所定 物力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 等路常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十一月甲寅,詔「河水 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懷、衛、孟、鄭四州塞 河勞役并免今年差稅。」 按《食貨志》同。 又按志,二 十七年,李晏等奏所定物力之數。上曰:「朕以元推天 下物力錢三百五萬餘貫。除三百貫外,令減五萬餘 貫。今減不及數,復續收二萬餘貫,即是實二萬貫爾, 而曰續收,何也?」對曰:「此謂舊脫漏而今首出者,及民 地舊無力耕種而今耕種者也。」上曰:「通檢舊數,止視